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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保障证据真实性:技术与需求的契合

2021-03-25黄鹏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黄 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一、引 言

在轰动全国的“快播案”中,侦查机关从扣押的4台服务器中提取了29 841个视频文件(其中21 251个文件被认定为淫秽视频)作为控诉的关键证据;而被告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紧紧抓住该电子数据的提取、保管和鉴定等程序存在问题,质疑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让控方在庭审中频频失分[1]。这反映出电子数据从收集、存储、提取、传输到出示、质询、审查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网络时代已经存在,在大数据背景下愈发凸显。因此,在涉及电子数据的犯罪案件中,证据的司法审查,必然需要面对如何确保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三性问题。此外,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体系,一直存在着“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础问题。其中,一个中心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电子数据能否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即信任问题;两个基本点是指,在满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三性要求下,如何降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全生命周期的司法成本问题,如何提高涉电子数据案件的司法效率问题。概括地说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指以信任为中心、以成本与效率为基本点。质言之,涉电子数据的案件,在证据方面的问题,一般可以归入信任、成本与效率及其衍生的问题范畴。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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