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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2021-03-25戴哲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戴 哲

(暨南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作品角色一般指的是在一部作品中出现的虚构人物,其是推动作品内容发展的核心要素。因此,人物往往与故事具有不可分离性,学者往往将其视为作品的组成部分。实践中,有些作品在创作上会借鉴或使用在先作品的元素,其中便包括了在先作品的角色。这一使用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在先成功作品的角色往往会给读者或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沿用这一角色创作新的故事将给使用人带来额外的利益,吸引更多的读者或观众。在这一背景下,作品角色的价值可能超越了原作本身。由此,滋生出作品角色的保护问题,因为在后作品往往只使用在先作品角色创作完整的新故事,这一故事本身难以同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后作很难被认定侵犯前作的著作权,前作的创作者只能将保护的视角集中于作品角色之上,其核心在于,角色能否在作品的保护之外享有独立的保护地位。这一问题既关系到在先作品作者的私益保护,又关系到公众的作品使用,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我国也已出现此类纠纷,但对此尚缺乏系统性讨论,本文旨在围绕此类判例探索我国的应对之道。

一、特定作品的角色可构成独立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8大类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又将其进一步细化为13类作品。在这些作品类型之中,并非任何作品都存在作品角色,如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或建筑作品等都不具有角色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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