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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的改革逻辑与实践考察
——以资源税法为研究视角

2021-03-25郭楠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资源环境

郭 楠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中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历经“按超额利润征收”“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几个阶段,对于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资源有偿使用、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愈发积极的作用。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得以正式通过,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应税资源、资源税率与计征方式,为资源税的征收与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资源税法》尚未规定资源税收的立法目的与法律性质,矿产资源税与环境税、矿产资源权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税费的边界有待明确,现行的矿产资源定价机制也使得资源税改革仍存在完善空间。据此,本文将从应然和实然两个维度评价矿产资源税的改革实践,即先阐明资源税的理论基础,再结合法律沿革检视现行立法中资源税的立税权源与法律属性,以及资源税改革实践的成效与问题,从而为政策与法律的良性互动以及资源税法的“良法善治”提出完善策略,以期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税收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环境上的潜力。

一、性质考辨:矿产资源租或是环境税

理论界关于资源税概念的著述不丰[1]。一般认为,资源税是为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益、内化资源利用的负外部性,而向资源利用主体所征收的各种税目的总称[2]。从资源税的定义可以看出,设立资源税的目的在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分析基点,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满足两种要求:(1)在资源总量上,当代人利用资源不得对后代人的资源需求构成威胁(以“矿产资源租”为立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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