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风险、挑战与应对
2021-03-25姜厚辰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王 健,姜厚辰
(浙江理工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并购行为越来越多,并购似乎成为了互联网企业发展最便捷的方法:脸书并购瓦次普,滴滴并购优步,阿里巴巴并购高德地图。这种并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称为经营者集中。无论国外国内,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集中都已经引发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例如美国在《数字化市场竞争调查报告》中揭露了互联网平台扼杀性收购的危害;德国第十次《反限制竞争法》修正案为了应对互联网平台并购的挑战,调整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我国也在《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中针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设置了专项条款。2021年1月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对20余起互联网领域未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做出处罚,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因此,我们要密切关注数字时代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并购行为,积极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同时革新我国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这对于数字市场的良性竞争与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迈入并购时代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点促成并购行为
网络外部性是互联网平台经济最基本的特点之一。网络外部性的概念最早由卡茨和夏皮罗提出:“当消费同样产品的其他使用者的人数增加时,某一使用者消费该产品所获得的效用也会增加,也就是说这种产品新用户的加入可以给老用户带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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