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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和违法犯罪交叉案件的裁处机制探讨
——以二者的双重处理为视角

2021-03-25杨永庚罗新远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杨永庚, 罗新远

(西安培华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5)

纪检监察和违法犯罪交叉案件是指因案件要素交叉,惩处程序复杂,使得纪检监察处理与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需要递进、衔接,乃至发生矛盾的案件。中国特色治理体系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坚持以“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和“纪法衔接”为原则的处理路径,但由于不同机关职能的冲突,引发了职务违纪和腐败犯罪等适用党纪与国法的衔接上协同不明确、支撑理论散现等问题,实践中有些地方对许多交叉案件处理出现了“先刑后纪,以刑止纪”的做法和现象。本文通过对纪检监察和违法犯罪交叉案件引发主体的把握,分析交叉案件产生的原因,以及交叉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规则、体制、衔接等问题,探讨运用党纪与国法的处理原则和优化路径,继而“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1]。

一、引发纪检监察和违法犯罪交叉案件的主体透析

在纪法关系原则的设定上,党和国家把纪检监察案件与违法犯罪案件二者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纪检监察机关是我国行使监察权的专责机构,是我国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纪检监察工作一体运行的实践,纪法衔接和法法贯通的效果在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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