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的立法技术革新
——以立法技术瑕疵评估为中心
2021-03-25刘斌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刘 斌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88)
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相伴而生的商事立法,我国现行《公司法》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立法成果,并形成了体现时代要求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1]。针对《公司法》司法实践中的未尽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通过《公司法》的5部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填补,在实现了公司法规范不断更新的同时,也突显了既有立法的规范缺憾。除却实质规范瑕疵,这部发端于1993年的《公司法》在立法技术上亦存在诸多缺憾。过往的数次公司法修改均系在既有框架内的量变式改善,虽然提升了规范的可诉性和操作性,但并未对整部《公司法》进行立法技术层面的体系审视,存在法条条文、规范体系、立法语言、延续技术等方面的诸多立法技术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提高立法质量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2019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了《公司法》修改工作,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借此契机,对现行《公司法》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体系评估和完善,具有重要的规范价值。因此,此次《公司法》结构性修改,不但应在规范体系上进行实质更新,也应当同步进行立体技术革新。
一、商法学问题类型区分与立法技术问题
面对纷杂的商法学问题,理论上并无法通过统一的论证范式得以解决,应当基于不同的问题类型进行分别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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