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环境下“通知—删除”运行生态衍变阐释与重构
2021-03-25林秀芹,李超光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林 秀 芹, 李 超 光
(厦门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引 言
为了结束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本文《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侵权责任不确定性、避免法院不加区分地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亦为了应对数字互联网背景下版权保护挑战、弥补1976年美国版权法制度空白,1998年美国国会在平衡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版权人双方利益并糅合Netcom案与Frena案基础上颁行了“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以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在其网络系统中作品的传输而可能招致的责任进行限制”[1]。随后,该法案被并入《数字千禧年版权法》(以下简称“DMCA”)第二部分,成为我们所熟知的“512避风港”条款。我国在引入该规则后的适用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偏离了规则本意,出现了规则失效的困境,甚至在实践中被权利人恶意利用,进而被衍化为恶意竞争的工具。而2019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对“反通知+15日静默期”在某些方面的积极功能予以肯定并加以刚性规定,致使电商环境下三方利益主体中权利人地位凸显,加剧利益失衡格局,与“电商法”第1条“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相悖。本文以“通知—删除”规则发展为背景,在探析“电商法”第42~43条中“通知—删除”规则衍变发展基础上,寻究其发展异变原因,进而从立法、司法、行政及平台本身提供修缮建议,以期重构“通知—删除”运行生态,营造健康、有序的电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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