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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振兴的地方政府职责

2021-03-25唐惠敏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唐惠敏

(安徽大学 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合肥 230039)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涉及领域广,而且任务艰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论述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及如何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理念原则、工作方式和具体举措。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责任主体?这是妥善处理好中央顶层设计、地方政策实践与基层乡村探索三者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之一。地方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是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旨趣。中国正处于一个中央和地方治理结构深刻转型的过程。对于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地方治理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原因,学界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中国地方治理的成功是坚持政治权威主导和“强化政治系统的掌舵和动员能力”[1]的结果,中央赋权是地方政府推动改革进程和应对不利内外因素的基本保障。另一种看法,则把地方“善治”归因为国家和社会的协同治理,也即合作式治理。地方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而是调动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制定地方治理方案,进而走向“以多主体协同治理为特征的公共治理”[2]。两种看法都承认了政府主导在地方治理实践和执行中央决策过程中不可替代性的作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虽提及了政府职责,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不同层级政府的责任义务,且对下级政府实施“乡村振兴”的资源分配、技术标准、规则体系、监督考核等也未提出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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