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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危害风险的理性审视与治理体系研究

2021-03-25李茂久,张静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危害人工智能

李 茂 久, 张 静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人工智能的话题已经从一个技术应用范畴演变成一个具有专业争议性的社会公共话题。人工智能的出现改变了主体与客观的认知关系,将会深刻影响和改变未来法律的发展。人工智能颠覆了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法律体系,试图以赋予人工智能类(拟)人化法律主体资格来防范和处置未来可能的危害风险。但学界在探讨人工智能创设各类社会危害风险的逻辑论证上存在着主体的错位、风险的夸大与逻辑的推测等诸多的问题。

一、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与风险情境:技术逻辑审视下的危害风险

1.人工智能的技术逻辑:数据与算法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与大数据技术科技融合的产物。它通过模拟和再造人类智能,生产出一种具有类人化智能的智能机器。根据现有技术的发展,按照智能程度的高低,人工智能可以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这种发展趋向也是人工智能从技术物体到技术智体发展的过程,也是逐步赋予人工智能更加智慧的过程,即人工智能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和自我运行算法的能力。人工智能的技术逻辑关键在于数据与算法,只有具备了这些人工智能才可以形成算法能力和学习能力。

首先,人工智能是数据智能。人工智能本质上是预先构建类型化的数据库,用大量的数据作为智能导向,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来完成所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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