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路径: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研究
2021-03-25李涛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李 涛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江苏 南京 211816)
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云大物移”技术支持下的一种全新交通服务模式,对于该新兴业态应否规制及如何规制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网约车发展初期,由于体量较小、未形成规模,因此对其发展主要秉承“拥抱新科技、支持新业态”的理念加以培育。但随着网约车平台公司数量的增加及规模的扩张,平台公司“合理”地规避了法律有关从事出租车服务的相关规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及大量私家车辆接入平台[1]。网约车在提供便利优质出行方式的同时,因自律不足、法律规制缺失等原因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推进行业转型升级,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该《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由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作了修改。。《暂行办法》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考量到城市交通的地域性差异,为各地预留了因地制宜发展的空间。随后,各地网约车管理办法陆续出台。但网约车管理办法数量上的繁荣并未解决网约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故亟须建立健全具有互联网思维且符合法治原则的网约车立法、执法及司法法律规制体系。
一、网约车法律规制问题
(一)立法尚需完善
《暂行办法》作为网约车规制的核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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