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困境与探索
—— 以广东3个自治县立法实践为例
2021-03-25王丽春
人民之声 2021年2期
王丽春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为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广东省辖区内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3个自治县,自上世纪80年代拥有立法权以来,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等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民族特点,先后制定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3部自治条例、13部单行条例和3项变通规定,其中单行条例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类5部、基础设施建设类4部、文化教育发展类2部和特色产业促进类2部,变通规定均是对计划生育规定的变通。上述条例和规定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经过30多年的立法实践,3个自治县立法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与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期盼相比,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自治县立法力量薄弱、立法变通不充分、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长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治县立法质量和效率,不利于自治县有效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对自治县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也造成较大挫伤。3个自治县立法现状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一个缩影,面临的问题比较突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