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设区的市的立法监督机制
2021-03-25孙莹
人民之声 2021年2期
关键词:监督

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随着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立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随着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机制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引起关注。大家讨论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权的必要性和界限,一种观点认为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批权是没有必要的,有干预地方立法自主权之嫌,废除它也不会影响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仅要保留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批,而且还应加强这种上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监督,例如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法规的批准职权之外进一步增加其对法规实施后的备案审查权。二、对于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设区的市法规的范围和方式,有人指出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普遍存在“全过程控制”现象,这种全过程控制导致省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工作量增多,也使得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降低。也有人认为实践中的另一种极端是省级人大常委会消极行使批准审查权,使批准流于形式,而导致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获得通过。三、关于审查标准的界定,实务界有观点认为合法性审查不是审查的唯一标准,此外还有适当性、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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