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公益治理机制研析
2021-03-24刘超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1年1期
摘要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自然保护地“公益治理”保护方式。“公益治理”在我国政策体系中首次出现,从体系定位上看,“公益治理”被定位为一种补足政府治理功能的新型治理机制;从概念溯源上看,“公益治理”是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指南中直接移植的“舶来品”,“公益治理”机制的内涵与构成亟待研析。IUCN规则体系中的“公益治理”机制指称私人主体自愿将其所有或控制的土地设置为“私有自然保护地”并负责管理,这一机制属性决定,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适用“公益治理”机制,存在內生桎梏。同时,土地用益物权的物权效力、权能的丰富性又使得“公益治理”机制在我国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研究基本结论为:需从构成要素与机制构造这两个维度辨析与探索自然保护地“公益治理”机制。自然保护地“公益治理”的构成要素包括:私人主体应享有自然保护地治理的决策自主权、自然保护地治理有赖于市场导向原则下多元主体间的协商性规范、政府对“私人自然保护地”的确认程序。自然保护地“公益治理”机制的中国化包括三个层次:①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为私人主体自愿遵从自然保护地管理目标提供制度空间,贯彻私人主体自愿遵从自然保护地管理目标的机制理念;②构建平等协商的程序制度,激励私人主体自愿通过限定权利和约束行为等方式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地;③构建以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衡量与均衡为实质目标诉求的公益治理实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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