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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法保护研究

2021-03-24孔翼尧

时代金融 2021年6期
关键词:银行业

孔翼尧

摘要: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个人金融信息侵权问题受到广泛的重视,发生问题的原因就是个人信息滥用或是出现泄露的现象,也可能是因为个人信息不够准确所出现侵权问题,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与危害。因此,在我国银行业的个人金融信息方面,应该着重强调侵权法的保护,尽可能完善专门的法律制度,为商业银行设置有关的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法制度,规范行为、提出严格的要求,杜绝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侵权的现象,在确保个人金融信息有效维护的同时,营造良好的信息管理和保护环境。

关键词:银行业 个人金融信息 侵权法保护

我国银行业的个人金融信息侵权法保护方面,应该完善有关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模式,创建专门的机构,全面掌握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侵权问题发生特点与情况的同时,提出有关的个人金融信息侵权问题的处理方式,保证可以提升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性,形成良好的信息安全维护模式。

一、我国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问题分析

(一)银行滥用个人信息

少数银行在营销期间会出现滥用个人金融信息的现象,在未能获取到客户允许的状况下,就将个人金融信息进行其他产品的营销处理,目的在于拓宽自身产品的覆盖面,增加银行金融产品在市场领域范围内的营销力,这样在滥用個人金融信息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客户的利益、日常生活受到影响。

(二)银行个人信息泄露

此类问题的发生就是银行为其他的机构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导致客户成为了其他机构的具体营销对象。从商业角度来讲,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此类信息属于其他机构与企业需要的部分,在获取到客户的信息后可能会利用多种方式推销产品,甚至会向客户手机发送信息、向客户发放宣传单与宣传材料等,导致客户的生活秩序被打乱,产生不利影响[1]。

(三)个人信息不准确

对于个人金融信息来讲,属于征信系统中十分主要的内容,如果不能准确记录相关的金融信息,或是内容缺乏全面性,会导致在信用评价期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对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我国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在银行个人金融信息方面,已经提出了侵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但在侵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集中表现为:首先,我国已经提出了关于个人金融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颁布相关制度期间提出了有关的异议程序,如果客户认为自身的信用信息有纰漏,就可以向地区所在的征信管理部门、征信服务中心等提出有关的申请,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要求与规定进行纠正处理。但个人征信的异议申请需要各个部门层层转交处理,然后进行核查和分析,具体处理的工作时间较长,流程也较多,不仅程序繁琐,也容易发生信息丢失与遗漏问题,甚至会引发个人损失。与此同时,如果因为信息登记出现错误在处理方面的制度中只提出了行政责任的规定,对于其中所出现的财产损失现象还没有提出法律救济的规定要求[2]。其次,从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与滥用行为方面来讲,如果应用在商业营销领域中,很容易导致客户出现利益损失或是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此时就需要进行法律救济。当前我国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各种个人金融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处理与加工处理,能够减少交易方面的成本,使得消费者获取到更多的便利性服务。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规定要求,如果对其他人的隐私权有所侵害,需要承担自身的责任。但我国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尚未提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甚至于其中的隐私权概念还处于抽象的状态,难以明确界定个人隐私,也难以合理衡量侵犯的程度,没有提出赔偿的标准,这样会导致在侵权保护期间面临很多问题。除此之外,在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与滥用现象方面,侵权保护的范围没有明确,不利于对客户隐私权的良好保护[3]。

三、我国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的界定

目前虽然在法律方面尚未提出明确的个人金融信息概念,但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提出了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在通知中认为个人金融信息主要就是银行在业务工作、征信与支付系统或是其他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从这个角度来定位,主要是将信息来源当做界定的标准。银行在工作中取得个人金融信息的主要目的就是开展日常的业务活动,深入进行审核计算处理,预防风险问题等,近年来,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银行的风险问题逐渐增加,为了能够有效控制和预防风险问题,必然会获得更多和工作有关的个人信息,此情况下在界定期间就不能局限于个人金融信息的来源,而是要按照其他特点针对性界定处理,例如:在进行信息保护期间,如果银行需要获得信息,就必须要保密处理,不能因为保存介质的改变出现保密义务的变化,并且在保密期间也需要延伸到信息加工品方面,将信息界定成为结算类型的信息、风险防范类型信息、风险监控类型信息等,确保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在有关的侵权法保护领域中,应该从个人身份角度、财产角度、账户角度等入手界定金融信息,在保障信息安全性的同时,通过信息的准确界定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信息保护制度的制定等提供帮助,在准确界定信息的同时不断履行保护金融信息的义务和职责,使得银行在保护信息的过程中不会出现客户金融信息泄露、滥用现象等,保证信息的准确性[4]。

四、我国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法保护措施

上述研究了当前我国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侵权保护的现状,发现当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不利于银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良好保护,也无法为侵权保护提供一定的帮助。此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目前的状况,提出有关的侵权法保护措施,能够起到良好的侵权保护作用。具体措施为:

(一)制定专门法规制度

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局限在行业内部规范中,其中的规则主体通常是交易期间的优势一方,会引发公平性的缺失。且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应用权限都是利用合同明确,如果不能上升到法律方面,很难起到良好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作用。所以在具体的工作中应该创建专门的法律制度,为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提供准确的依据。首先,应该组织各个部门参与到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中,收集各个部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范畴、侵权程度、法律责任的追究标准等,彰显出信息保护价值的独特性。其次,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期间,还应结合目前所存在的银行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问题发生情况、滥用问题发生情况、记录不准确问题的发生状况等,设置有关的法律制度内容、法律体系元素等,便于进行个人金融信息的有效保护和维护,预防出现侵权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客户被侵权的现象,保证银行领域中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性与合理性。最后,在创建专门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还应征求银行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在客户的帮助下完善法律体系内容、法律制度的元素,在各方的支持下健全法律制度,起到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性,杜绝出现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问题[5]。

(二)建立有关的维权机构

为了在新时期的环境中有效维护银行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性,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应该建立有关的维权机构,这样除了能够降低客户的维权成本,还可以保护银行中客户金融信息的安全性,不会出现信息泄露现象或是信息滥用的现象,形成良好的维权作用。目前虽然银行已经开始重视客户个人的维权,但是由于维权成本较高、证据难以获取,很难确保相关维权工作的高效化开展。所以,建议在市场领域中建立相关的维权机构,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解决目前银行的客户维权缺失问题,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过程中,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之前的消费者协会由于缺少专业性,很难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此时就应该建立独立性的银行金融领域方面的维权机构,安排专业化的人员,要求其掌握关于个人金融信息维权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提升关于维权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为银行客户提供维权的更多渠道。在建立有关维权机构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集中进行监督管理,在金融消费者维权、跨行业问题方面,要求证监会部门、银保监会部门等相互合作,形成良好的维权合力,在合力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每个部门之间相互协作,使得金融消费市场与行业能够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进步[6]。为保证专门维权机构日常工作的良好实施、高效化开展,建议银行为期投入足够的经费支持,创建并且升级风险防控的平台,预防出现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或是被篡改现象。如果在银行发展中有委托外包服务商的现象,相关部门就应该要求银行和相关的外包服务商之间签订保密协议,然后谨慎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使得相关的个人金融信息不会出现非法转存、非法查询、非法修改等现象。

(三)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模式

从个人金融信息方面来讲,其和个人隐私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通常情况下,个人金融信息、资料内容具有私密性的特点,如果个人信息丢失、非法篡改或是应用,就会出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我国部分研究中已经提出了对于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应该设置在隐私权的保护领域中,部分国家已经按照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求来进行个人金融信息与资料的保护,尤其是美国、德国等国家,重点关注个人资料的维护。但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来讲,就是预防权利人受到非法的干扰,有着一定的隐私空间,具备被动型的特点[7]。此情况下就应该完善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模式,除了要注重不会出现非法披露现象,还应该明确规定信息的控制权力,例如权利人可以进行已经公开或者是其他人占用信息的纠正,也可以拒绝其他人在规定范围之外将信息利用到其他途径。与此同时,对于个人的金融信息而言,除了属于隐私性的内容之外,如果和公共利益有关联,就要进行合理的公开性处理,此期间可给予权利人已经公开信息的控制权力,在自主性控制信息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被侵权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出现了侵权现象,就需要提出救济的制度要求,不仅需要补偿精神损失,还需着重考虑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形成一定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良好作用。

从个人金融信息的层面来讲,其和一般性的个人资料相互类似,但是不可以单纯根据隐私权的制度进行保护,主要因为金融信息和个人的财产安全存在直接联系,如果受到侵害就容易诱发严重的财产损失问题。所以在制定有关信息保护模式的各个阶段都应研究个人金融信息的特点与范畴,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预防客户的金融信息受到影响,维护客户的权益[8]。

(四)完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在银行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法保护方面,建议完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利用法律规范银行的行为。目前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方面,还没有提出关于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规定要求,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中只提出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制度要求,而存款属于银行众多业务中的一部分,此类制度很难覆盖到各个业务领域中。所以应该完善关于商业银行方面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银行各个业务中维护客户信息的规定、标准与法律要求,银行无论在日常的哪项工作中都需要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维护客户的金融信息安全性,不可出现泄露现象或是其他问题。与此同时,在完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期间,还需明确定义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提出有关银行保护、应用信息的法定要求,银行必须要结合法律规定合理维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性,在信息收集、保存与应用环节都要履行告知义务,这样才能起到良好的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作用。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关于银行的监管体系,各个部门相互合作监督管理银行的行为,要求银行创建个人金融信息查询登记平台、修改登记平台、使用登记平台,创建相应的审批制度,如果超出个人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就必须要严格审批,以免出现非法查询使用的现象。日常监管工作中还需规范银行的行为,创建专业化的监督管理体系模式,在完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范约束下维护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性[9]。

五、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近年来我国在银行个人金融信息的侵权保护方面已经提出了很多意见,但还存在不足和问题,难以起到维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性、私密性的良好作用。所以应该着重管护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完善关于商业银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专业化的维权机构,通过综合性的措施和手段不断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性,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起到促使银行持续性发展的良好作用。

参考文献:

[1]康超.多方合力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J].中国信用卡,2020,34(6):57-60.

[2]储媛媛.大数据时代银行业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机制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44(56)166-189.

[3]余婷婷.浅谈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实践探索[J].职工法律天地,2017,34(12):84-99.

[4]周秀娟,羅敏娜.互联网金融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以《民法总则》的出台为契机[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4):52-56.

[5]侯东德,苏成慧.证券投资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法学杂志,2018,39(9):86-97.

[6]黎四奇,苗羽亭.大数据背景下金融隐私权的保护[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9,40(4):151-155.

[7]侯东德,苏成慧.证券投资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法学杂志,2018,39(9)155-178.

[8]邵朱励.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6,44(66)177-189.

[9]张继红.个人信用权益保护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之道——以个人信用权益纠纷的司法案例(2009-2017)为研究对象[J].法学论坛,2018,33(3):138-148.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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