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运用
2021-03-24杨川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关键词:管理
杨川
摘要:实务诉讼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常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而难以解决,《民法典》继承篇首次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被继承人遗产保管与处分提供了法律保障,助力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但该制度初定,规范尚不具体。本文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所遇继承人放弃继承之困境,分析立法现状及问题,由此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运用,提出对应的制度构建与完善的方案,以期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解决提供借鉴与新思路。
关键词;遗产管理人制度;债务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情况
1.1司法实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继承”“债务清偿”作为关键字词,并将案由范围锁定在“民事案由”,审理法院范围“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检索案例并筛选,此类纠纷的判决主文表述为“在遗产范围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在检索中发现出现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以规避清偿债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
其一,放弃而免责。
法院从保护财产权、继承权的角度出发,在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且无充分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在此之前已经继承了遗产的事实,并且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与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无关,继承人对债务的履行亦不能认定为法定义务,则认为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其二,放弃但协助。
实务中亦出现尽管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就明确表示了放弃继承,但法院认为其当然地作为遗产的法定管理人,则有义务协助各债权人做好遗产的分配任务,并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承担权利和义务,则包含了对债务的清偿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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