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土地租赁合同
2021-03-24包布和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包布和
一、农用土地租赁合同概述
《蒙古国民法典》第327条至332条规定了农用土地租赁合同。《蒙古国土地法》第11条规定,农用土地包括草地、打草地、耕地、荒地、农用建筑物用地以及其他农用生产用地。1
1. 农用土地租赁合同的特征
(1)订立书面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农用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不得低于2年,并且应当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当到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根据《蒙古国土地所有权相关法》2规定,应当经过有关主管行政长官批准。
(2)出租人的留置权。农用土地租赁合同具有独特的特征,除了民法第301条规定的留置权外3,依据民法第329条规定,还可以留置农用土地的孳息。此时,出租人行使留置权不必考虑农用土地合同义务约定,可以依法留置孳息。
(3)书面形式延长租赁期限。《蒙古国民法典》第330条第3款规定,对延长农用土地租赁合同期限而言,双方应当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拒绝延长期限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未书面表示延长期限的,其法律效果无明文规定。从文义解释角度,未书面表达同意或拒绝延长农用土地租赁合同期限的,不符合形式的延长或拒绝意思表示应该不生效。该法的要求相比保全证据功能外,当事人是否延长合同期限对双方来说更具有实质意义。
2. 农用土地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的区别
(1)农用土地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使用合同以及赠与合同之间的区别
从租赁合同一般特征而言,一方给付租赁物,他方支付租金,二者之间具有对待给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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