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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探析

2021-03-24肖凯圆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肖凯圆

摘要:网约车在促进分散和短暂的市场供需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可以解决暂时性就业和分散就业带来的问题。但同时网约车存在操作不清晰、操作不及时、法律关系复杂等弊端。“野蛮生长”下的“四方协议”模式实现了网约车人车合一的经营,但是却在现实与法律两个维度造成了巨大的隔阂,造成网络平台与客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层面难以确定,故而,明确网约车服务平台在客运合同中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将有助于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并对促进网约车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网约车服务平台;承运人;客运合同

一、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定义

网约车也称‘专车’,按照《汉典》中的‘专车’是指“专为某人或某事行驶和使用的车辆”。网约车服务的群体是经常出门,对于乘坐工具有很高的要求的人。 交通部等七部委给出的《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平台经营服务定义为:“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总体上看,网约车平台通过整合和吸收闲散车辆,统一调度,采用线上线下模式将乘客、驾驶员组合在一起,增强了城市的出行能力,提高了整个城市的服务水平。

二、学界关于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问题的观点

尽管在实践中法院判决和相关法律都赞同,网约车服务平台在实践运营期间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但也有部分学者在理论界持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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