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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划界中公平原则的适用

2021-03-24车流畅张楚旻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关键词:划界大陆架

车流畅 张楚旻

[摘要]在当今社会,大陆架划界一直是争议的热点问题。虽然《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大陆架划界应采用公平原则,但未就其作出具体解释,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在裁决的过程中不断摸索公平原则的内涵,并有效解决划界问题。公平原则是一个体系,即在自然延伸原则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等距离规则或公平的方法并考虑一切相关情况进行划界,最后在辅以比例原则,确保划界结果的公正。据此,公平原则统率着划界方法,已然成为了习惯国际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复杂的南海问题中,应该坚持公平原则的适用,以和平解决南海争端。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适用

公平原则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之一,在纠纷的解决中起着统领作用。它能够使得民事纠纷能够得到相对平和的解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具体来说,是指每个人都应分得应得份,这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平均,而是相对的公正,使得结果基本上能够被拥戴。公平原则不仅在国内法领域,在国际社会上、国家间的交往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海洋资源来说,国家间的抢夺不断,纷争的公平处理就显得格外重要。虽然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承认和运用,但由于其本身的抽象性,内涵和具体的适用规则不确定,因此无法形成较为统一的适用准则。当今各国为了争夺更多的海洋权益甚至对公平原则做了主观目的解释,即做出对自己国家更有利的大陆架划界方法。这实质上是对公平原则曲解、也背离了公平原则设立的初衷,因此,在大陆架划界中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亟待解决。

一、大陆架划界争议

海洋蕴藏着大量的资源和巨大的能量,而大陆架正是这些资源的载体,且世界大陆架面积占整个陆地面积的18%,具有重要的战略资源。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陆地上的资源不能够满足人类的需求,于是各国就把目光转向海洋,他们对大陆架权利主张也愈为激烈。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远洋探索能力的提高,地理学家发现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大陆架的走势、结构不同凸显了其地理分布的复杂性,有可能会出现相接、重叠、不相邻等情况。20世纪中叶出台的《杜鲁门宣言》使得各国纷纷宣示自己的大陆架,并想尽最大可能扩大大陆架,在各国之间获得更大的大陆架范围。并且大陆架地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在浅海区域内分布了大量的渔场且该区域为海洋动物和植物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最为重要的是,大陆架区域内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人类认为用尽了陆地上的资源之后,海底资源就是取之不竭的宝库,煤、石油、天然气等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再加上大陆架的规则不一等事实情况的存在,这就引发了大陆架划界问题。针对邻接或者相对国家应该如何划分大陆架,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是主张应该依据中间线或者等距离线划分;第二种则认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划分。一国国内经济和社会形态的发展、国家间矛盾的消退以及区域和世界和平稳定的环境都有赖于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解决。该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各国的经济发展,也实现世界经济的互融互通。总的来说,相继出台的各公约没有明确大陆架划界规则或者虽明确规定了划界规则,但各规则之间、规则与习惯之间又有着适用上的冲突,这加剧各国之间划界争议。

公平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古罗马为适应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客观要求,确立了合同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订立、变更等,内心意思通过外在表达向相对人作出应该严守等一系列原则。公平原则更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旨在指引人们以公正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妥善处理纷争并能够权衡各方利益,最终使得结果能够被接受。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跃的时代,任何经营者都不可以拥有超越法律或习惯的特权,也不负担除此之外的义务。在严格遵守市场交易准则的同时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现如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吸收、借鉴、发扬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在国际交往中,国与国之间也是将公平、公正作为交往的原则,在争端的解决、战争与和平、条约必守及海洋划界问题等领域公平被广泛运用。适用公平原则不仅能迅速地解决划界纷争,还能够创造一个和谐的国际发展环境。公平原则在最早适用时国际法院将其解释为结果公平、维护正义、适用公平原则这三个要素。[1]结果公平指的是结果往往是首当其冲被关注到的,可以说公平原则必须要解决大陆架划界目的的实现,因此结果公平是大陆架划界原则的灵魂。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中除了要体现最后结果的公平,还要在整个过程中遵循程序和正义。公平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有赖于正义观念的引导。考虑有关因素是指由于海洋海底结构的复杂性,大陆架其自身的地理结构也具有多样性,所以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没有将所有的因素一一列明,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每一个案件的特征来考虑相关因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对大陆架划界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但具体内容并不是很明确,各国在适用上拥有着极大地发挥空间。各沿海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主张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划界原则和规则,以便能够更充分地利用海底资源、发展本国经济。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等距离规则和协商规则等都是在立法或实践中形成的划界方法,他们之间如何适用即在大陆架划界时应该遵循哪种原则或者规则、他们之間的关系如何、冲突时应该如何选择等是划界争议的焦点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以公平原则为立足点,采用公平划界方法以确保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公平原则在划界案中适用困境

公平原则早在《杜鲁门宣言》中就被提及,美国愿意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协商确定与其他国家的大陆架边界,这开创了沿海国的大陆架划界实践的先河。自此之后,许多国家都纷纷模仿美国依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定大陆架界限。但该公告没有对公平原则作出解释,虽然开创了以公平原则为划界的基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平原则不能被准确的适用。大陆架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大陆架公约》中明确了这一原则,认为沿海国的大陆架是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它和陆地领土在主权上被看做是一个整体,由各国实际享有并控制。该原则顺应了自然情况,有助于实现划分结果的公平。该条约第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划界的位阶即第一是考虑国家间的协议,第二是特殊情况,第三才等距离规则。该条款表明了协议在划界中占据了首要地位,协议优先原则因照顾到了划界双方的利益在其制定之初就得到了认可。关于特殊情况和等距离规则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对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大陆架划界中等距离是一般划界原则;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把等距离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是一种方法、手段。但在最后出台的公约中,国际法委员会在等距离规则之前增加了特殊情况的规定,支持了第二种意见,目的在于避免在某些情形下适用等距离划界产生的不公平结果。由此可以看出,划界更强调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平标准来进行,以获得最后的公平结果。直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公平原则才得以被广泛适用。大陆架划界应该立足于国际法原则并通过协商等方式划定,以求得合理公正的解决。虽然海洋法公约明确适用了该原则,但并未对其作出合理解释。然而并不影响我们理解公平是大陆架划界最终要实现目的,公平原则则是划界的最高准则。自然延伸原则、协商原则、比例原则和等距离规则等都被公平原则所涵盖。自然延伸原则规定了沿海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顺应了海洋的地理特质,尊重了天然的公平。协商原则是指同一大陆架相邻或者相向的两个国家之间可以通过意思自治解决划界争议,使划界的结果不再局限于国际法院和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极大地体现了天然的公平。等距离规则主张划界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是实现最低限度公平的划界方法。比例原则则是监督划界结果是否公平,特别是按照等距离规则方法来划界的。可见,结果公平、考虑相关因素等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

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适用了公平原则,其对该原则发挥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指引了国际大陆架划界的司法实践[2]。德国、丹麦、荷兰是北海上相互毗邻的三个国家,在划分大陆架时是否能用等距离规则三国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丹麦、荷兰认为应适用等距离规则对该海域的大陆架进行划界,但是德国因其海岸线是凹陷进去的,如果用等距离规则对该海域划界将会得到无法成比例的三角形,将产生结果的不公。在多次磋商之后,三国一致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国际法院,并诉诸法院能够确定本案的划界规则。国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丹麦、荷兰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而德国没有批准加入该公约,这就导致了三国无法适用该公约规定的等距离规则划界。并且德国认为等距离规则不是习惯国际法规则,不能强求非公约缔约国强制适用,大陆架应该按照该国海岸线的长度进行比例划分,这样才是合理的、公平的。而丹麦和荷兰始终认为等距离规则是习惯国际法规则,即使德国不是公约缔约国也应该遵守。国际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认为,不能支持荷兰和丹麦主张的大陆架权利是基于海洋和陆地相邻近,按照等距离规则进行划界才能得到公平的结果的请求。沿海国是依据自然延伸原则对大陆架享有权利,不能机械地单纯按照相同距离进行划界。且德国认为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大陆架并不直接和合理且公平的份额画上等号。等距离规则并不具有习惯国际法地位,德国不受这个规则的限制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国际法院还提出了贯彻划界全过程的指导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任何划界的实际规则都要受到它的指引,即通过协商、考虑相关情况在不侵犯别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得到属于自己国家的大陆架。有关情况包括:沿海国的特殊地形和海岸线轮廓;系争大陆架区域已明确的地理结构和生物资源;海岸长度;可能存在的大陆架划界。国际法院审理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后续大陆架划界和制定法律规范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表现为:首先,国际法院明确了国家大陆架权利的取得是基于自然延伸原则。其次,等距离规则被视为一种划界方法,不成为习惯国际法。再次,划界应当以公平原则为指引,通过协商完成并考虑相关情况。最后,法院列举出了划界过程中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海岸的走向、结构,大陆架的地理结构及生物资源,沿海国海岸长度的比率。

英法大陆架仲裁案是继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之后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该案就大陆架划界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英国法国的争议焦点在于无法就大西洋区域和英吉利海峡的大陆架划界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法庭,希望仲裁庭能明确本案应采取划界原则,并依据该原则和有关规则,径直对系争的大陆架进行划界。此外,英法两国都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然而法国并不完全支持适用且对有关款项进行了保留。仲裁法庭认为在保留条款适用的区域,应该用大陆架划界的习惯国际法进行划界。在英吉利海峡中,存在英国领土下的海峡群岛,进而划界争议的焦点问题集中在英国是以其本土划界还是应该以拥有主权的海峡群岛来作为划界起点,即大陆架的效力能否及于海峡群岛且如果如果承认存在大陆架那么应该在划界中如何解决。英国认为海峡群岛是其主权所覆盖的区域,大陆架的划界应该在以海峡群岛为限,也就是说应在海峡群岛和法国的海岸之间来划分大陆架的界限。法国认为,如果考虑了海峡群岛的效力则会导致划界结果的不公。应该在两国本土海岸之间划出一条中间线,并且给予海峡群岛3海里领海及3海里大陆架的范围。仲裁庭在综合考量了有关情况之后,提供了以下解决思路:第一,在不考虑海峡群岛效力的基础上,作出划界的起点--由英法海岸线之间作出一条中间线;然后赋予海峡群岛口海里的区域,将海峡群岛作为"飞地"进行了处理。由此可见,法国的诉讼情求基本上被仲裁法庭所赞成,但也使海峡群岛获得了广阔的海域面积。由于法国没有对大西洋划界区域进行过保留,所以在仲裁法庭看来等距离规则是可以在该地区得以运用。但在该区域划界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锡利群岛和威桑岛的存在,前者与英国陆地之间的长度是后者与法国的长度的双重叠加,若把划界起点从这两个群岛起算,那么英国会享有更多的大陆架,进而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仲裁法庭以为应该在肯定上述两个群岛效力的基础上,考虑锡利群岛据英国距离较远的事实从而作出公平的划界方案。最终,仲裁法庭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分别在英国、法国海岸线之间等距离的作出一条线和以两个群岛为起点划出一条等距离线,之后在这两条线之间作出最终的划界线。如此看来,仲裁庭肯定了群岛的部分效力,为了获得最终划界结果的合理、公正。英法大陆架仲裁案突出适用了公平原则,肯定了其是习惯国际法,它指导着其余的具体划界规则,目的在于获得最后公正的劃界结果。明晰了等距离规则不是一概适用即不具有适用的最高位阶,应在具体案件中来决定是否适用。此外,仲裁法庭看来在该案中适用的比例规则不能独立的成为一个规则,其应该附属于公平原则项下作为检验最后大陆架划界结果是否公平的尺度。仲裁庭特殊问题特殊对待,肯定了岛屿的效力,在以后的划界案中裁判机构可以参照适用。在划界的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划界方法都应该把握划界程序和最终结果的公平。在具体案件中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选定划界方法以经得公平原则的检验。

突尼斯和利比亚是位于地中海区域的邻近国家,他们对自己国家享有的大陆架划界范围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其矛盾在于无法就两国佩拉杰地区的大陆架划界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国际法院申请解决该纷争。两国经过协商请求国际法院明确两地之间大陆架划分适用的一切合理、可行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且在此过程中应该着重考虑争议区域的特殊实际情况、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出现的新的主流观点和在裁决时应该关注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两国希望国际法院解释说明具有可操作性的划界方法。国际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不必然的适用作为大陆架法律意义上权利基础的自然延伸原则,虽然这两个国家都在向国际法院提交请求中突出了该原则的重要意义。原因在于,突尼斯的大陆架和利比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区域是重叠的即佩拉杰地块的海底区域,若要适用自然延伸原则那么这两个国家都对争议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所以,应该减少适用或者不适用自然延伸原则,继而采取其他的划界原则和规则。最终国际法院采用了公平原则审结了此案,同时提出划界应该实现结果的公平--这是最为紧要的,并且应该根据特有的地质结构和地理特征来划界,这样才能实现合理、公平。不容置疑的是,不考虑系争地区特有的有关情况来进行划界这样会导致结果实质上的不公。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也明确分辨了公平原则不同于公允善良,前者是要在适用时应衡量所有的相关因素。于是法院在阐明了公平原则的寄义后,查明了地质地貌等要素、争端国的活动、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的比例因素等。法院在找到了适用于本案的划界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应该指出具体的划界方法,法院最先想到的是等距离规则,但是以为该规则不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因为它必须受到结果公平的规制。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应该将该地区视为两个部分即近大陆架区和远大陆架区,这样差别处理才能实现结果的公平。在近大陆区,从法院的裁决中可以看出,一条垂直于海岸且偏向东北方的划界线合乎情理,相关因素可以包括争端方先前遵循该线授予石油和天然气开发权、该线与海岸垂直及争端双方陆地边界的一般延伸;法庭对于在离海岸较远的部分综合考量了突尼斯海岸线在加贝斯湾的一般方向明显变化以及近海克肯纳岛的存在这两个因素,以要求调整边界线。在不赋予克肯纳岛全部划界效力的情况下,法院在突尼斯海岸和该岛之间划角平分线,并采用与这一角平分线的边界线,致使划界线向东移动。以上划界方法的选用使得两国大陆架区域间的比大致等同于海岸线长度之比。[3]国际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再一次强调了在大陆架划界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相关情况并遵循公平原则。在借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的有关规则和原则以及英法大陆架仲裁案的公平调整方法的基础上,法院最终用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了两国之间的划界争议。

美国和加拿大就缅因湾区域应该如何划界意见不一,因该区域是北美大陆架东岸的凹形海域,有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渔业资源,于是在达成了特别合约的前提下向国际法院申请解决该纠纷。本案有以下不同之处:第一,两个当事国建议在划分大陆架和专属渔区的界限时采用一条单一的划界线;第二,争议当事国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径行划分争议海域,并不要求国际法院阐明应该适用的划界原则和规则;第三,国际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开创了分庭审理的形式。两国对争议海域如何划界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美国开创性的提议了应该将海岸分成主要海岸和次要海岸,主要海岸是遵循海岸主要走向的,而次要海岸是偏离海岸大致走向的。主要海岸自然延伸出来的大陆架区域应该在适用上优先于国家主张邻近的区域,但国际法院分庭不认可这种划界观点,其认为地理上的事实不应该有优先劣后,應该无差别的对待。之后美国“从历史性活动”出发提出了国家和该国人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活跃在系争区域,但分庭在查明该事实的基础上以为系争海域不只有美国渔民活动,还有一些国家的渔民也在从事渔业活动,所以分庭不予支持美国提出的主张。加拿大以为不管采用何种划界方式都不应改变现存的渔业格局,且反复陈述在划界中应该体现经济状况对划界的影响,然而分庭无法做出划界使得两国与之前拥有的渔业资源不相上下,并且也没有法定义务做出该国希望的划界方式。在听取了两国各自的主张后,分庭认为不能将有关情况一概而论,即不将渔业、石油勘探开发等考虑在内,且分庭多次重申应该本着对相关国家的国民民生负责的态度来适用公平原则,必须要体现划界结果的公平。最终分庭就争议区域做出了如下处理,采用了三段边界线的方式,第一段位于缅因湾的最深处,分庭认为两国在这一区域的海域面积大致相当;第二段分庭调整了中间线因为美国更长的海岸线和加拿大海豹岛的位置;第三段在海岸既不相邻也不相向区域,应该运用几何方法作出一条垂直于海湾封口的线。此案作为《海洋法公约》通过后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案,其裁判结果引领了海洋划界的新方式,且重申了地质地理环境应该在划界时作为有关因素加以考虑,再次说明了等距离规则不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不是习惯国际法规则。该。本案开创了用单一划界方法划分大陆架,并对后来的划界案方法的适用奠定了基础。

利比亚和马耳他无法就争议海域的划界达成调和,遂依据两国订立的特别协定申请法院指明在该案中采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具体说明该如何适用,以便解决该划界纠纷。国际法院审查认为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双方当事国均同意该原则在划界案中的适用,并且将所有相关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但就大陆架权利基础到底是什么意见不一。在马耳他看来大陆架的权利来源于距离,原因在于自然延伸原则的效力被减弱,仅在200海里以外才有意义。而利比亚则觉得划界应该靠近马耳他的断裂带,并采用比例原则,这样才能体现大陆架权利根源于自然延伸规则。国际法院在认真听取了两国的主张后,认为应该适用《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国可以将大陆架延伸到200海里而不论何种地理状况,所以200海里以内的地质因素并不必然的纳入如何划分大陆架所要考量的范围。此外,国际法院认为海岸相向的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不能被等距离规则所垄断。换言之,不存在等距离或其他划界方法的强制适用,而应该根据案件情况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任意选用合理的划界方法。即等距离规则作为一种划界方法并不具有唯一性。自然而然,公平原则的含义在该案的解决中至关重要,国际法院也致力于寻求其最恰当的意思,并在最终的判决中说到公平基于公正,公正不是笼统的公正而是法律上的公正。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期性应该贯穿于公平原则整个适用的过程,在具体案件中既要重视特别情况也要关注无差别适用的原则。公平原则在某类案件中具有双重含义,即不单单是一种划界方法还是一个普遍的指导原则。最终,公平原则在具体划界案中又一次的被国际法院所强调;关于特殊情况规则,法院认为不应该考虑马耳他主张的相对经济地位和安全因素。这是国际法院审结的首个在同一方向海岸上的国家大陆架争端划界案,其判决内容主要有在200海里内距离标准也同样是大陆架权利的来源,弱化了自然延伸规则的适用,但不意味着可以被距离标准所替代;强化了公平原则的统率作用,在具体划界案中适用的规则不能朝令夕改,应保证连续性和稳定性;比例规则在本案中没有得到适用,因其会导致最终划界结果的不公。

与此相类似的是,法国加拿大海域划界案和格陵兰扬马延划界案。在前案中,法加两国就怎样划界达成了一致意见并通过合约确定下来:划界时应该采用公平原则并将一切有关情况纳入考虑范围,最终实现划界结果的公正;同时,在仲裁法庭看来应该以国际法规则和公平原则为准则来考量、确定地理特征的相关性。从该案的裁决中不难看出公平原则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在后案中,国际法院明确并反复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应有之义,并赞成国际法院在利比亚——马耳他案中所做的划界方法和结论,以此彰显公平原则的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两国就鱼源密集区域如何划界意见相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法院灵活性地适用了公平原则,采取了公平调的方法。

近年来,在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国际法院言明在大陆架划界时应该作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该线调整,并且认为等距离规则与关于大陆架中的公平原则息息相关。[4]在2002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国际法院也同样言明应划一条等距离线,然后考虑相关因素来决定是否对临时线进行更替,这样能实现最终结果的公平,符合了公平原则的要求。[5]在2004年罗马尼亚与乌克兰无法就黑海大陆架划界问题达成统一意见,遂诉诸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确定了一条临时等距离线,并考虑自然情况、人文环境等相关因素进行公正划界。国际法院勘测了海岸的大概走向以保证比例的合理。[6]

由此可以看出,公平原则有着较高的地位、起着统率作用。在划分大陆架时应该优先考虑,在适用其他规则时不能违反该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划界,在和谐的环境中发展各国经济。

三、公平原则应在南海争端问题中发挥作用

南海主要问题有:第一,岛礁领土主权之争。南海问题的复杂性最大程度上在于该海域的权利归属如何,沿海国仍然保留他们在该海域的主张,不作出妥协,而这些主张又是彼此对立的。在鉴于此,周边各国频繁占领海南岛礁并主张权利区域的油气开发。第二,南海海底蕴含着大量的油气资源。这两种资源开采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且周边各国对南海油气资源的依赖日益加重。南海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发不单单是各个国家自我开发,而是几个国家相互合作。有的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的工业化发展程度是缓慢的,只有与专业的企业合作才能更好地开发和利用南海资源。第三,有关国家通过双边划界协议侵害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近年来发生的马来西亚提交的南海大陆架划界案[7]和越南提交的关于南海北部区域的部分划界案[8]分别采用距离线公式和距离、沉积厚度两个公式线无视了中国在南海的大陆架权利。

全球范围内存在大陆架划界问题较为明显的地区主要有四个,西亚和西欧靠

近海湾的地方以及东南亚地区和太平洋南部。[9]在西亚波斯湾地区,各国早已达成了大陆架划界的协议并且早于《海洋法公约》的出台。大多数国家在就划界争议协商时都要参考《杜鲁门宣言》和北海大陆架划界案的判决,虽然这些国家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各国为了能够达到最后划界结果的公平,在协议中基本上采用等距离划界规则,并考虑有关因素以调整临时线。在北海地区1964年到1978年期间,北海的五个沿岸国缔结了一系列大陆架划界协定,如1965年挪威和丹麦大陆架划界协议、1971年联邦德国和荷兰、丹麦大陆架划界协定等。从上述协定中不难得出,《大陆架公约》规定的等距离划界方法影响着前期协议的划界规则,自1969年后的划界则是借鉴了北海大陆架的公平原则方法。在东南亚地区,1969年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缔结了第一个大陆架划界协议,从 1971年开始该地区缔结了一系列协议,如1971年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大陆架划界协议、1977年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大陆架划界协定等。从这些协议中可以看出,在该地区的大陆架划界中适用等距离规则必须满足公平划界的结果,否则就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南太平洋地区,至少存在十个海洋划界协议。1990 年法国分别和库克群岛、所罗门群岛签订的两个海洋划界协定的序言部分中,当事国明确宣布:承认有必要准确和公平的划定两国行使主权权利的各自海洋区域,并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相关的国际法原则达成本协议。

由此可見,公平原则有着深厚的适用基础,不是无中生有的原则,而是在大陆架划界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并在后续的划界中被确立和支持适用的。沿海当事国运用公平原则划界不仅解决了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纠纷,还为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解决了后顾之忧。沿海国国纷纷模仿采用公平原则解决划界问题的途径,自此公平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已经慢慢成为了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习惯法规则。英国学者 S.H.阿明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公平原则是指导划界过程中所适用的各种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准则。[10]面对复杂的南海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如何解决他们之间的外大陆架划界问题。虽然《海洋法公约》并未就外大陆架划界作以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适用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即公平原则。事实上,国际社会一直承认中国对于南海诸岛和南海大陆架的主权。中国一直以来都赞成适用公平原则解决划界问题,在南海大陆架划界中,更应坚决适用公平原则,即将所有相关情况纳入考量范围,最后实现划界结果的公正。具体来说,就是坚持公平原则框架,以该原则为指引,适用等距离规则,再用比例规则进行校正,适当调整临时等距离线,达到划界结果的公平。但自然延伸原则可以不再坚持适用,因为南海周边国家就是根据自然延伸原则侵蚀岛礁,如果选择适用自然延伸原则解决,则明显对自己不利。并且认识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不是法律单位,只是科学机构,各国间可以尽最大化限度的协商解决划界问题。

运用公平原则解决南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充分尊重当事国的意思自治,在协议划界的基础上能够有效地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南海海域地形复杂再加之南海周边各国对中国海洋权益的侵犯,中国政府多次向国际社会表明自己对南海岛礁和海域主权要求。并且提出只要南海周边国家提出的主张中侵犯中国的主权,一定会用合法的手段维护国家权益。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认为南海问题是区域性问题,不应国际化,也不准其他国家干涉南海事务。但上述争端的解决不论是上诉还是强烈谴责都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双方或者多方协定与之相比具有法律上的严格意义,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达成协议的范围内严格履行。这极大地调动了当事国的积极性,也保证了海洋活动在划界范围内的稳定性,中国的主权也不能受其侵犯。第二,利于形成和谐稳定的国际发展环境,中国在此环境中能够提升本国经济。公平原则的适用使得有关国家在融洽的氛围里进行海域开发、海洋捕捞等,从事海洋开发活动有利于发展本国的经济。第三,促使中国政府积极开展与东南亚国家的合作,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海洋开发技术需要多国合作,公平原则的适用使得相关国家就技术问题联系更加紧密,开展合作更加便利,为南海的稳定局面提供了向心力。

参考文献

[1]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North Sea,para.37.

[3]傅暇成等译.海洋法精要[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

[4]Qatar v.Bahrain,paFaS.230,231

[5]CameToon v.Nigeria,paras.288,294.

[6]国际法院.黑海海洋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判决书[EB/OL]. http://wenku.baidu.com/view/355b53768e9951e79b89272d.html

[7]See“Malaysia Partial Submission 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pursuanant to Article 76,paragraph 8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in the South China Sea:PRAT I EXCUTIVE SUMMARY,Novermber 2017,http://www.un.org/depts/los/clcs-new/submissions-files/mys85-2019/20171128-MYS-ES-DOC-001-secured.pdf.”

[8]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关于委员会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CLCS/64,2009年10月1日,第19-20页。

[9] 高智华.国际法问题新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10] 魏敏.海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作者简介]车流畅1982-,女,辽宁锦州人,国际法博士,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海洋法研究;张楚旻1997-,女,辽宁大连人,大连海洋大学202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海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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