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察法》开展监督工作的思考
2021-03-24乐娟李志杰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乐娟 李志杰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反腐败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借鉴古今中外先进经验、经过实践检验、与时俱进的重要制度创新。其中《监察法》第15条第(三)项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为了监察对象范围。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向国有企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国企“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将更精准有力有效。这既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等内容进行监督,也体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嚴管厚爱,促进了国有企业合规建设。
关键词:监察法;国有企业;监督
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经济效益一直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重点,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监察更多的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近年以来,江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件频发,如省投资集团原总经理姚迪明、省能源集团原董事长李良仕、江钨集团原总经理钟晓云。这些国有企业的贪腐案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仅对企业自身的发展造成了巨大不利影响,也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损害国家、企业及人民的利益。因此,《监察法》针对国有企业监督的创新,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放到了《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中,属于我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反腐倡廉的重大成果,属于打造我国监察体系的基础。此部法律的制定及颁布代表着我国反腐败的工作进入崭新的阶段,有着极强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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