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与律法博弈:民间契约文书的历史考察
2021-03-23和乐乐王智汪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和乐乐,王智汪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土地租佃作为封建地主对土地经营的重要模式,直到封建社会末期仍是封建地主利益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是地主经济地位稳固的重要因素。从“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1]567早期租佃意识的萌发至明清时代租佃成为契约化、制度化的体系,租佃制一直在土地制度与乡规俗例、官方法律的博弈中曲折发展,随着民间契约观念的增强,乡规俗例与宗族条规开始对官方法律形成一定的冲击,对民间租佃契约起了良好的秩序调节作用,白契在这一历史背景下逐渐发展,成为民间土地租佃交易的重要模式。因此对租佃制发展为租佃契约的考察,将会对这一过程折射出的经济现象有一个更为宏观的认识。
一、私有制的发展与“契约”的萌芽
在土地国有化的西周前期,土地禁止买卖,催生租佃制产生的地权转移因素并没有出现,周成王以后青铜器以及铁器的使用使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变革,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西周中期耕地让渡关系进一步发展,从青铜器铭文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耕地的赠送、赔偿、互换乃至抵押、典当等关系均已发生”[2]60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开始发展,鲁国的初税亩与秦国商鞅变法分别在形式上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化。秦昭王至秦统一六国期间,在秦国曾发生过多次迁徙事件,迁徙至此的人民大多被官府授田,取得对土地的耕种权,但被授予的土地无论在授田期间耕种与否均需向授田主交纳地租与承担超经济强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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