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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路径研究

2021-03-22郭诗雨

河南科技 2021年25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郭诗雨

摘 要:2021年9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全球排名中,中国上升至第12位。在进入前30名的国家中,中国是唯一一个中等收入经济体,证明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绩。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已经形成了部门齐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通过研究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几种困境,提出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的对策,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优化我国知识产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1)25-0146-05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Ro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GUO Shiyu

(School of Law/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Zhengzhou Henan 451191)

Abstract: On September 20, 2021,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released the 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21. In the global ranking, China rose to 12th place, and was the only middle-income economy among the top 30 countries, testifies China's achievements in IPR protection. After 40 years of development, China has developed a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that conforms to various departments and international prevailing rules.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study of several difficulties faced b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 the countermeasures of strict, large, fast and equ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so as to optimize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ustry in China.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legal environment

1 知識产权“严、大、快、同”保护符合发展趋势

201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指明了行动方向。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了《2020营商环境报告》。全球排名中,中国的营商环境提升至第31位,如表1所示[1]。由此可见,中央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见符合国际潮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得好,能够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上关于知识产权事项的发言权。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也能给予我国经济发展强大的动力。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较慢,基础比较薄弱。尽管近10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逐渐普及,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工作提升的空间还很大。这就需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和同保护,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不断使我国法治环境朝着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迈进。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意识逐渐增强。最高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法庭共新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3 176件,审结2 787件,结收比为88%,结案率为76%(含2019年旧存512件)。与2019年同期相比,收案数量增加1 231件,同比增长63%(见表2)。2020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共525 618件,审结524 387件,分别比2019年分别上升9.1%和10.2%(见表3)[2]。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行政职权部门也很多,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及海关等,为企业或者公民提供多种救济途径,其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类型选择部门,请求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越来越大。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对外投资总体实现增长,全年对外直接投资1 329.4亿美元,折合9 16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随着国家对“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向海外市场,融入国际产业体系,成为国际竞争的一分子[3]。

3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3.1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低

从上文现状中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可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社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但是,由于企业或者个人保护能力有限,加上知识产权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法条规定模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企图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以获私利,使很多企业或者个人遭受了巨大损失。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增多,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行政机关和现行法律威慑力不够,遏制了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打击了他们进行创新的积极性。

此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至法院后,根据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无论是权利人的损失还是侵权人的获利,都需要权利人给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是,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客体的无形性,加上权利人自身取证受到限制,很难找到损失或者获利的充分、清晰、明确的证据,尤其是数额。因此,法官很难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虽然有的原告能够对损失或者获利进行举证,但法院采纳这类证据的概率较小。即使原告提供了被告违法所得的有关证据,很多法院也难以确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对侵权人总利润的贡献率,因此不会将该证据作为赔偿额计算的依据。在少数案件里,尽管法院会采用证据妨碍规则,即被告如果不配合举证就依照原告的主张来确定赔偿额,但是到最后判决时并不会支持权利人诉求的全部数额,而会根据原告的主张,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额,而真正判赔的数额仍然很低。再如,原告提供与使用许可费相关的证据,很多法院会以只有许可协议而拿不出实际支付凭证为理由,不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很多案件里,如果原告提供的许可费证据来源于针对案外人或者非涉案知识产权的类似许可,大多数法院会以不具有可比性为理由不予采纳,会使用简单的法定赔偿进行判赔。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使用“法定赔偿”进行判赔的概率很高,且判赔的数额与原告诉求相差较大。权利人得到的赔偿很低,难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打击了权利人通过司法手段进行救济的积极性。

3.2 知识产权领域的职能部门缺乏协同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教育的普及,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大幅增加。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主体多元化、权利类型多样化,加上权利人维权目的不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越来越大,而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只有这两条,难以满足权利人的需求。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不同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证据意识薄弱,收集与保全证据的能力欠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具有专业性,与司法机关的配合衔接度不够,导致行政机关的保护力度较弱。此外,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很分散,不同管理部门都有各自的执法队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执法重叠交叉、空白遗漏以及规范冲突[4]。因此,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单一模式,难以实现对所有环节的保护。

3.3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致使诉讼周期长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是智力成果,其侵权行为也比较隐蔽。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而言,知识产权的维权困难主要在于举证。举证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著作权的权利人不能证明此知识产权是为自己所有。行政机关授予权利人专利权和商标权,权利界限和依据清楚明确,这两项权利证明归属比较容易。但是,著作权一经完成就拥有,不需要外界授予,权利人很难证明此著作权是自己的。二是权利人很难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载体和权利是分离的,因此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很难察觉到。发现侵权时,一般是侵权人已经使用此权利获得较大的利益且被一定的公眾所知,此时权利人很难证明侵权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拿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先于侵权人,但是侵权人毁灭证据却很简单。权利人选择赔偿方式所需要的证据,大多数在侵权人手中。比如,“侵权产品数量×原产品单位利润”这种赔偿方式,权利人几乎不可能获得侵权者的财务账簿,而这些证据需要权利人来提供,增加了权利人取证的时间和难度。三是权利人难以证明赔偿请求具有合理性。一般而言,权利人所搜集的用来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不够全面,如造成后果的波及范围、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有哪些事实证据等。权利人对提交给法院的赔偿请求很难说清理由。因此,权利人提交的这些证据,不仅获得此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证明,而且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也会被认定为较弱,使得质证环节的时间增长,压力变大,诉讼周期变长。

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分散在知识产权局、工商及海关等多部门。其都有知识产权执法的权力,各自都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彼此的信息不畅通,可能会出现重复处理的情况。甚至个别机关选择性录入案件信息或者录入信息不全,导致其他机构知情渠道不畅,影响执法和监督的效果。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机制,管理上难以形成合力,增加了权利人维权成本,降低了维权效率。因此,权利人难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应得的补偿,增加了失去市场份额的风险,也失去了对司法救济的期望,损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

3.4 企业涉外维权比国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疫情在全球蔓延,国际贸易投资正在经历低谷期,但我国的对外投资却在逆势增长,可以看出我国开始进入资本净输出阶段。但是,在出口企业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占据国际市场的同时,面临知识产权风险也越来越大。我国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出口企业,面向的主要是欧美国家。这些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他们为了遏制外国企业的发展,保护本国产业,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比如,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337调查”,这两项把中国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只要中国企业有侵权的趋势就会被列为重点调查对象。这类法律俨然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极大阻碍。知识产权在这个时代已经成为一种无形的资产,甚至是跨国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战略资源。但是,我国很多中小型企业在遭遇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显得手足无措,往往会因为维权时间长、程序复杂以及费用高等理由放弃维权,从而错失国际市场机会,降低了国际市场份额,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如何维权,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4 推进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的贯彻落实

4.1 严保护——完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赔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2020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的“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可以清楚看到国家正在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完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

第一,要推动建立以惩罚性赔偿为突出特征的民事责任制度,以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为突出特征的行政责任制度,以合理入罪门槛和严厉惩治为突出特征的刑事责任制度,切实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加大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减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发生。首先,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现有法律制度只适用于故意,对主观上构成过失的侵权行为人则不能采用该制度的惩罚标准。但是,对于重大过失侵权人若采用较轻的惩罚标准,无疑是鼓励侵权人降低自我的主观注意度,将会打击一般过失侵权人的积极性。因此,应将重大过失列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中。此外,对于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也应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加以区分,按照由客观到主观的顺序,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入手确定其主观态度,即行为人有预谋、多次、滥用优势地位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认定为恶意。如果侵权行为人是恶意的,则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反之则不能认定。其次丰富拓展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价值内涵,扩大损失利润计算范围。鼓励当事人、法院等基于知识产权权利种类和侵权行为进行市场经济分析,更加精准地计算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三是提高涉惩罚性赔偿案件的赔偿额计算要求,要求在此类诉求案件中要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既要满足基数计算要件,又要增加双方的举证义务,以防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滥用。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严格适用,增加侵权成本,减少侵权现象发生。

第二,推动裁量性损害赔偿的制度。我国虽然有裁量性损害赔偿的政策选择,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更没有明确的如何适用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不知道如何运用裁量性损害赔偿的政策。而在权利人举证难的现有困境下,裁量性赔偿能够更好地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对该裁量性损害赔偿政策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仅仅作为一项政策[5]。通过科学立法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底气,提高法官判赔的额度,提高侵权者侵权的成本,给予权利人公正的补偿。

4.2 大保护——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共享协作工作机制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领域职能部门缺乏协同的问题,就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大保护”。这指的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发挥司法的主导作用、行政执法保护的主力军作用、刑事司法和海关的关键作用以及社会自治的补充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治理的大保护局面。

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共享协作工作机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积极完善行政、司法两条救济路径优势互补的模式,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加强二者的有机衔接,形成信息共享、协调顺畅、监督有利的工作机制。二是形成多元化保护合力,包括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以及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既重视事后保护,也注重加强事前和事中保护,是大保护的应有之义。三是构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机制,把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统一起来进行全面管理,而不是单一模式的管理。通过建立仲裁调解机构,争取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仲裁中心,设立行业协会商会、维权援助机构等在内的多方保护网络,拓宽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4.3 快保护——完善证据规则和优化衔接机制,缩短知识产权保护诉讼周期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周期长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切入。

4.3.1 完善证据相关规则的适用。这主要从3方面进行阐述。

①明確举证妨碍制度的适用条件。举证妨碍制度属于法律推定。此推定中原告针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但是原告需要证明基础事实真实存在[6]。比如,原告有证据证明损害确实发生了,但是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不能确定,只有初步证据,拿不出具体的证明证据时,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提供财务账簿等材料,法院可以参照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初步证据来确定赔偿数额。证明妨碍规则的目的不是要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而是增加被告不提供与案件相关真实证据的压力,减少取证时间、质证时间,加快案件审理过程,提高诉讼效率。一般而言,在证明责任方面,权利人仍然要遵守民事诉讼证明分配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②明确证据妨碍制度的适用主体。由于实践中证据不仅为侵权者所占有,也有可能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所占有,如侵权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等。因此,应该扩展证据妨碍的主体要件,不仅要求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还应让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证明责任。

③降低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诉讼中存在疑问的待证事实,如果有证据能够说明此事实真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且法官有理由相信此事实存在,那么法官应当被允许认定此待证实事实存在。针对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通常认为只要举证方的主张可能性大于其不可能性,也就是可能性大于51%,此证据就视为优势证据,此事实可以认定为存在。证明标准达到较低证明程度就能被法官采纳,可以减轻被妨碍者的证明责任。因此,优势证据标准是法官认定某一待证事实存在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证据[7]。根据此规则,权利人不必提供侵权人获利数额具体、确定的证据,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交账簿资料等证据。如果侵权人构成证据妨碍情形,法院有权依据优势证据规则,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确定侵权人税务登记利润、工商年检报告、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再审查初步证据与权利人请求数额,做出恰当的获利数额认定。

4.3.2 优化协作衔接机制。这是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的关键环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检、法机关的配合、协调和联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依法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证据互通互认机制[8];推动建立行政机关知识产权违法数据与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侵权数据共享数据库,加快数据信息互通智能化建设进程,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与司法侵权数据共享机制。在办案程序和机制创新上,提出司法案件繁简分流、互联网监管政企合作、完善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等措施,着力解决维权“周期长”问题,回应“快保护”的群众诉求。

4.4 同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为鼓励企业“走出去”,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为了解决“成本高”特别是海外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比如,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健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选设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研究建立国别保护状况评估机制,加快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改善的步伐。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跟踪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变化动态,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为企业应对风险提供法律意见[9]。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对应的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更大力度的国际合作,拓宽企业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等,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和智力支持[10-16]。努力做到对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让国内外所有的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5 结语

40多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历了初创、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起步等重要阶段,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松、小、慢、异到严、大、快、同的历史性跨越。2021年是“十四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因此一定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要切实做到完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赔偿制度,提高侵权成本,切实保障权利人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要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共享协作工作机制,扩宽知识产权案件的救济途径。要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规则,优化知识产权各管理部门的衔接机制,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提高诉讼效率。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给予同等保护,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提高企业维权的信心和勇气,增强司法权威。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国要确保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做到严格、便利、快速、协同,推动形成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建成涵盖全类别、多渠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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