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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审计法努力推动湖北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1-03-18周德刚湖北省审计厅

审计月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审计法职责审计工作

◆周德刚/湖北省审计厅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全省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以新修订《审计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审计法》,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努力推动湖北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充分认识《审计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有了更多期盼。修订《审计法》对于审计工作适应新形势要求、更加有效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审计法》是更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等作出了重大部署,要求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对加强审计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这些新形势新要求给予了审计机关更高的职能定位,赋予了更多的职责使命,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要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就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用法治方式来保证党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新部署新要求全面贯彻实施。

(二)修订《审计法》是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国家审计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的需要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国家治理的要求,而最佳路径就是运用法治方式。现行《审计法》于2006年修订施行,对审计工作的职能定位、赋予的职责权限、提供的工作保障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客观需要。《审计法》的再次修订,从审计的职责定位、审计监督范围拓展及相应的权力保障等方面,赋予了审计机关新的使命,有利于审计工作更好发挥在服务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修订《审计法》为审计机关更好履职尽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审计工作,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党和国家着眼更好发挥审计职能作用,赋予了更多职责使命,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审计职责更加广泛。如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政策跟踪审计、决算草案审计等诸多工作内容,都是近些年探索的新的审计类型。但这些工作都是政策文件要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审计机关履行这些职责。通过修订《审计法》把这些工作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审计权限,确保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利于审计机关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四)修订《审计法》是更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的内在需要

经过长期的审计实践,我国审计法制不断健全,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统帅,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审计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调整,《审计法》亦是如此。从198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到1995年全国人大出台《审计法》,到2006年和2020年两次修订《审计法》,《审计法》始终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适应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为审计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此次修订《审计法》,坚持在宪法框架下,形成了一部更加体现党和国家意志、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更加满足审计执法需求的新《审计法》。通过修订,不仅更加完善了《审计法》,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准确把握新修订《审计法》的精神要义

此次《审计法》修订34条、增加7条、合并1条,修订内容涉及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多个方面,修订内容多、范围广、变化大。要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审计法》,必须多角度、全方位精准理解和把握《审计法》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

一是要坚持运用政治眼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新修订《审计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充分体现了政治和法治的统一。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此次修订《审计法》,把坚持党的领导写入《审计法》,用法律形式把党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固定下来,用法定程序把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用法定方式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职责权限,用法律手段保障党的主张的实施,体现了审计工作鲜明的政治属性,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制度自信,有利于推动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更好地落实落地。

二是要坚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高度。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审则是推动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在审计领域的全面落实,也是推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依法治审,必须要围绕“法”字谋篇布局,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此次修订《审计法》充分体现依法治审的原则精神,与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相一致,是依法治国在审计监督中的具体化。此次修订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切入口,通过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对《审计法》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进行全方位的优化,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审提供法制保障,也为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要坚持从审计工作实际出发。审计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又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短板和问题。一方面,要把这些探索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以更好地指导审计实践;另一方面,要坚持从问题出发,聚焦实际工作需要,用法律的方式着力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如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问题,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的问题,审计责任与手段不匹配的问题,对审计的政策要求与法律规定不衔接的问题。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在此次《审计法》的修订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以前只是在政策上有要求,这次修改在法律上进一步予以明确,这为更好地推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审计力量问题上,法律明确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这为解决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支撑。为了澄清审计机关在推进审计全覆盖问题上的一些认识误区,此次修订明确审计机关既可以对审计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有利于厘清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更好推进审计全覆盖。

四是要坚持立足审计法制建设需要。1995年颁布《审计法》,对于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履职,加强审计机关队伍自身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审计地位不断提高,审计权力也迫切需要不断规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就容易滋生腐败。审计作为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一项制度安排,在监督和制约权力的同时,其自身也要严格接受监督和约束。新修订《审计法》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在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的同时,也强调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新修订《审计法》把非国有金融机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明确了政策跟踪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这赋予了审计机关更大的职责权限。同时也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完善审计程序,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应当不少于二人,要求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保守各项秘密和隐私,这既回答了谁来监督审计的问题,也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保障审计事业行稳致远。

三、切实推动新修订《审计法》在湖北贯彻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新修订《审计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审计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修订《审计法》工作要求上来,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以高质量审计工作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学习新修订《审计法》,全面推动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水平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提升法治思维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全体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审计法》,吃透精神实质,掌握工作要求,不断增强法治思维能力水平。坚持领导带头学。各级审计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头雁”作用,健全日常学法制度,创新学法形式,拓宽学法渠道,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全面领会新修订《审计法》各项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切实增强法治素养,增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审计事业发展的能力。坚持全员参与学。全体审计人员要对照《审计法》原原本本学、全面系统学,深入领会法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全面弄清条文之间的逻辑和关联,准确把握修订前后的变化和差异,努力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不断提升依法审计能力水平。坚持带着问题学。坚持问题导向,在学习过程中注重把法律要求与我省当前审计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注重找差距、补短板、促提升,特别是针对法治思维能力、审计规范化水平、审计项目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要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提升学习实效。坚持联系实际学。突出学用结合,紧密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学,紧密结合当前我省审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学,把本职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

(二)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面推动新修订《审计法》在湖北贯彻落实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切实抓好新修订《审计法》的贯彻实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助推我省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做到“三个确保”:一是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此次修订《审计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审计职责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审计法》修订后,非国有金融机构、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政策跟踪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督促审计整改都属于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范畴。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及时把新增内容纳入监督范围,把法律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应审尽审,避免监督缺位。二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依照法律方式为。程序合法是依法审计的基本要求。新修订《审计法》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程序,特别是对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提出了更高的程序要求。如明确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银行存款需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审计报告和决定必须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这些审计程序,确保审计工作沿着法治轨道、按照正确方式行使,确保审计程序合法,切实防范审计风险。三是严格遵守权力边界,确保法律禁止不可为。凡权力必有边界。新修订《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权力边界和法律禁止事项。如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这些规定为审计权力运行定了规矩、划了界限。全省审计机关要恪守审计权力边界,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三)强化新修订《审计法》宣传力度,全面营造良好的审计法治环境

今年是《审计法》的修订之年,也是“八五”普法的开局之年。要把新修订《审计法》的宣传纳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建立宣传《审计法》的长效机制,推动学习宣传《审计法》制度化常态化。加强系统内普法宣传,打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工作氛围。通过组织专题辅导、知识测试、法治征文、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加大对审计人员的学习宣传力度,引导审计人员自觉学习、运用、遵守《审计法》,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审计机关内部蔚然成风。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把法治宣传队建在审计组,充分利用审计进点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整改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等工作环节,大范围开展“送法上门”等活动,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宣传讲解《审计法》,促进被审计单位领导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支持审计工作,为《审计法》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提高普法宣传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监督。要结合“12.4”宪法宣传周、《审计法》颁布施行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新媒体,全方位宣传、多角度报道、深层次解读,重点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宣传新修订《审计法》的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更加广泛传播审计法治声音。

(四)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审计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善

审计法律体系的修订完善是一项系统性任务,《审计法》的修订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还需要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要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的修订工作。《审计法》修订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也必须及时修订,以确保与新修订《审计法》保持一致。全省审计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修订工作,结合审计实践中发现的法制不健全、不协调、不完善等问题,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配合做好立法研究论证,及时反馈立法修订意见。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新修订《审计法》对具体业务工作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法》的框架下,对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特别是要对规范审计程序、法律禁止性规定等作出具体规定,尽快形成与新修订《审计法》精神相衔接、与全省审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推动《审计法》贯彻落实。及时清理不符合《审计法》新要求的各项业务制度。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对照新修订《审计法》的要求,对现行各项审计业务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及时修订、废止与新修订《审计法》不一致的地方审计法规和审计业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审计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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