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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牾抑或兼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定位

2021-03-18李怀胜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1)王爱立,雷建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3页。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会牵连到自首、坦白等刑法既有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但是,与刑事诉讼法学界相比,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严重不足,这种冷热不均的失衡状态必将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带来隐忧。(2)尽管理论上对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刑法量刑情节的关系多有探讨,但是据笔者对B市检察机关的调研,在具体案件中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怎么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制度的适用,许多司法人员依然处于难以名状的模糊认识中,而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宰制性”语境下,其结果就是刑法的诸多认罪奖励制度备而不废,存而不用。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刑事法律制度,如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程序效率价值完美地内嵌到刑事实体法的认罪奖励体系之中,这应当是刑法学界思考的重要问题。然而,截至到目前,认罪认罚与刑法传统的认罪奖励体系的关系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说明,二者之间究竟是抵牾抑或是兼容的存在,对此似乎也缺乏有力的理论论证。

一、规范矛盾:认罪认罚从宽与刑法认罪奖励体系的理论差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之初,曾被视为是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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