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解除制度实务问题研究
2021-03-15高华王科科
锦绣·上旬刊 2021年7期
高华 王科科
《民法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和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相比出现了很多变化。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进行探讨,对这些变化中隐藏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求通过问题推动实践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及适用。
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与第二款中的“合理期限”问题
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合理期限”多次出现在不同条文中,但“合理期限”具体是多久,《合同法》与《民法典》均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与案例。在有的案例中,法院直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认为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但该规定严格上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其他纠纷案件,该规定并不能直接参照适用。
那么“合理期限”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律师同行在给委托人或顾问单位起草、审核相关合同时,涉及催告履行的相关期限问题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便后期发生纠纷后,有合同依据可供执行,法院通常也会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认定。
其次,如没有合同约定,则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纠纷类型、案件事实与履行情况等因素自由裁量,不能一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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