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约谈行为面临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2021-03-15梁波波
锦绣·上旬刊 2021年7期
梁波波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治理模式面临着新的挑战,行政约谈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灵活回应社会变化的新型行政执法模式,在日趋复杂的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基于行政约谈行为的概念简要分析了当前行政约谈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约谈;约谈程序
一、行政约谈行为的概念阐释
行政约谈行为属于一种准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当相对人或者组织在运转或实施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问题时,责任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出于预防或者纠正目的通过沟通、政策学习等多种形式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存在并引导督促改正的行为。
行政约谈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行政约谈行为具有非强制性。非强制性与强制性相对立,即行政机关不会以自身职权强迫相对人的意愿去实施某事,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约谈、行政合同、行政调解等。行政约谈行为的非强制性还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沟通方式为协商、非命令,且不会以行政强制力要求相对人服从其任何主张。其次,行政约谈行为具有独立性。行政约谈行为在法律主张中容易与行政附属行为相混淆,行政约谈行为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行政约谈行为具有独立的价值体系,且可以独立发挥其职能,这是其有别于行政附属行为的最主要一方面。2. 行政約谈行为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多种方式让相对人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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