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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思考与探索

2021-03-15刘缨潘小玉刘元见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期
关键词:民营经济

刘缨 潘小玉 刘元见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既是政治责任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责。民事检察监督应坚持全面保护和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效能建设,推进民事检察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上的全方位、深层次监督,对接企业司法需求,与企业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企关系,着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为民营经济发展、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好的民事检察产品。

关键词:民营经济 民事检察 监督质效 司法需求

一、民事检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从检察权看,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服务保障法治经济、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既是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责任。近年来,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意见和措施,从突出打击职能、强化诉讼监督、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改进司法办案方式、延伸检察服务等方面保障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从民事检察权的程序性和司法性看,民事检察发挥着监督调节民商事主体间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的职能作用,从司法实践来看,企业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在发生纠纷后也大多会通过司法解决,所以民事检察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职能发挥具有现实需求。相对于刑事检察的“刚性”与行政检察的“涉官方性”,企业更希望在民商事方面得到检察机关的介入服务,且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态势,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出现。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审判质量、执行质效还存在不足,致使企业当事人觉得不公平,对司法公正公平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和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对存在明显错误、处置不公的案件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抗诉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民事检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困境

(一)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能力亟待提升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关联的案件,如果在刑民交叉类的案件的办理上以刑事法律观念取代民事法律观念,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两者的法律界限不能准确区分,就很有可能以刑事手段追究民事责任。例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中,其中6个是刑事案件,无罪判决占5个。同时,部分民事检察人员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信息掌握不够及时,对涉企案件的参与积极性也较为有限,就罪与非罪的事实认定、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等问题发表看法和意见的机会不多,刑事、民事检察人员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业务格局需进一步完善。

(二)获取涉案企业信息渠道不够畅通

民事检察监督的最大特点是事后监督,监督方式大多数定位在不告不理,这种监督方式,有赖于建立顺畅的信息支持渠道。从实践看,民事检察部门在掌握涉民企案件信息上,能力还比较有限,大多数案件线索来源于涉民事诉讼的企业主动申诉的案件,这种状况限制了民事检察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职能的发挥空间。同时,由于与行政机关、法院的配套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尤其是缺乏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甚至有关涉企案件信息到了检察环节才获得,使得检察机关对相关涉企案件不能及时跟进监督。

(三)执法观念、理念需进一步更新

目前,部分办案人员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刑事轻民事,对发生在民营企业和涉民营企业家领域内的刑事、民事案件机械执法,与发案单位横向、纵向联系不够,有的对涉及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的法律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影响了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一些涉企的民事案件关注度不够。

三、民事检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保障,检察机关在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时,要坚持合法性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体、程序、行为、后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合法性是法律监督效力的根本要求,也是监督效力刚性的现实体现,遵守法定程序,体现的是法律程序固有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在发挥民事检察职能过程中,要从法律监督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对象、程序、方法,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既要坚持检察权的谦抑性,不干涉、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正常行使职权,也要做到办案的灵活性,采取多种监督方式,把民事检察监督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二)“亲”“清”原则

“亲”是指检察机关要主动亲近企业,强化沟通对接,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友好关系,通过走访、调研、征求意见、开展座谈等多种方式,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合法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构建起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一种亲近、信任检企关系。“清”是指检察机关与企业之间双方关系应当是清清白白的,既无权钱交易,也无不当干预,检察机关的检察服务是依法、依规进行的,企业的诉求是合法合理的,两者之间的互动是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坦坦荡荡、清清爽爽进行的。检察干警要牢固树立廉洁意识、纪律意识、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廉洁执法。

(三)平等保护原则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发展条件和环境是否在一个平台上、竞争环境是否平等尤其重要,只有在平等条件下才能激发企业的竞争活力。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營经济发展,一是要体现在“公”与“非公”上的平等,即不分国有和民营,同等保护、同等对待;二是要体现部分企业规模的平等,即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只要有合理的司法诉求都应当依法受理解决;三是要体现在本地与外地的平等,即不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一律给予平等保护,不搞区别对待,不搞差别服务。

(四)全面保护原则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各种检察职能的联动发挥和各个服务环节的有效延伸。既要把保护贯彻落实到各个检察职能的发挥,把保护的触角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各个方面,联动配合,同频同振精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又要把保护贯彻落实到各个检察环节,不仅体现检察监督环节,还应把职能延伸到预防、教育等环节,促进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通过各种形式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法治经营水平。

四、民事检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一)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检察监督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是实现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契机,也是实现民事检察服务大局与保障企业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因此,民事检察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上要做到全方位、深层次监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完善:一是持续加强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切实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服务性。要重点加强对涉企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优先选择有引领、有纠偏的涉企不公正案件,通过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时期的问题,并形成典型案件进行推广宣传,以形成指导作用引领服务民营经济的精准性和权威性。二是加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切实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通过集中收集、汇总分析涉企案件信息,就涉民营经济案件上的超期办案、送达不规范等程序性违法事项,以及审判人员司法责任履职上进行深层次监督,有针对性地向法院发出监督建议,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刚性。三是優化民事执行监督,推动破解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融资、资金运转、产业链供应的发展,民事检察部门应当注重全面收集涉民营企业的裁判执行案件,与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发力,积极配合、监督法院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率,实现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预防、纠错机制的良性互动。四是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要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和信息沟通平台,深入排查涉民营经济的破产清算、以物抵债、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领域,常态化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切实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威性。

(二)加强民事检察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的能力建设,根本上就是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的文件精神学习好、领会好,把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体现在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树立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先办理、优先监督”就是“平等保护”的理念,不断加强民事检察监督能力建设,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水平。在履职能力上,需要不断增强服务民营经济的精准性,精准对接民营企业司法需求,找准服务的着力点,多途径、多举措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形成一体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在办案效能建设上,一方面要探索设立涉民营企业案件民事检察专案组,组建专业化的办案团队办理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提高办案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要善借外脑,充分借助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优势作用,助推提高民事检察的专业能力。

(三)着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检察监督的质效关乎着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要提高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必须要建立内部一体化办案机制,依托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打破刑民界限,凡是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在各个诉讼阶段,刑案承办人都应当提交由人数对等的刑事检察官和民事检察官组成的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同场论案”讨论。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发现犯罪线索的,民事检察部门也要主动移送给刑事检察部门,积极提供刑事立案、侦查监督方向,在检察机关内部实现刑事检察官和民事检察官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理念和思维不断的相互影响与渗透,使得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逐渐成为每一个检察人员的办案习惯,形成“刑民检察”高度融合,共同推进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良好局面。同时要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合力高效发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一方面既要紧紧围绕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找准检察服务的切入点,及时开展系列服务保障工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服务工作。另一方面要及时总结剖析当前涉企民事案件的多发频发态势,对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四)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企关系

一是要丰富各种普法宣传形式。借助民法典颁布实施契机,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对民商事法律法规等进行法律解读和舆论引导,对民营企业进行普法宣传,进一步提升普法效果,提高工作覆盖面,达到民营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的实效。二是要通过定期走访、联络、座谈和建立工作站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运用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安全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推动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三是要畅通民营企业权利救济渠道。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高便携高效的服务。重点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涉民营企业产权纠纷申诉案,对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经济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依法及时审查,严格按照法律

的管辖规定、诉求性质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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