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跨行政区湖泊管理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2021-03-13徐国敏汪振宁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顾 雯, 徐国敏, 汪振宁
(1.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 合肥 230088;2.安徽省大禹水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88)
安徽省境内湖泊众多,常年蓄水面积1km2以上的跨市级行政区的湖泊有9个,其中,长江流域2个,分别为菜子湖、枫沙湖;淮河流域有7个,分别为高塘湖、花园湖、焦岗湖、天岗湖(天井湖)、天河湖、沱湖和瓦埠湖。上述湖泊总面积共576.2km2,占全省常年蓄水面积1km2以上湖泊总面积的13.8%,大都兼具防洪、灌溉、航运等功能。
现阶段,上述跨行政区湖泊均无专管机构。2017年,《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颁布,湖长制推行,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印发的湖长制意见要求,跨行政区湖泊分别设置了各级湖长,进一步推动了全省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1 存在问题
1.1 湖泊资源配置侧重点不同
不同行政区在同一湖泊管理保护中侧重点不同,所设目标各有不同。如:在涉及2个及以上行政区的跨行政区湖泊资源配置中,位于上游的行政区更注重湖泊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位于下游的行政区在要求湖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更为注重湖泊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维护。湖泊资源的配置在不同行政区域产生了不同的诉求。
1.2 管理保护工作缺乏统筹
河湖长制实施以来,各个湖泊分级分区设置了湖长,湖泊的管理职责仍归属于所涉及行政区的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如:水利部门管理水功能区、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治水旱灾害,环保部门管理入湖排污口、水环境质量,农业部门管理水产养殖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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