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治理“简约化”的实践与反思
2021-03-12郑玉婷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胡 亮,郑玉婷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下简称“两山论”)的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总结了“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这一系列的阐述体现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治理思维,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现实选择。然而,在实践层面,由于青山、绿水治理中存在着“山、水、林、田、湖、草”等多样化的自然资源,而这些资源产权结构各有差异、权利主体多样复杂[1],如果一味采用“简约化”“泛化”的治理方式,必然会面临制度上的冲突与调适[2-3]。随着河长制在全国各地的铺开并取得良好成效[4],其管理方式逐渐向林、草、海面等自然资源推进,一些地方开始试点林长制、草长制、湾长制,这种推进固然是因为行政组织通过模仿减少组织实施中的合法性风险,但是从实践来看,“简约化”的生态治理方式是否全面有效仍然值得探讨。陈涛认为,将河长制的治理对象和功能泛化到其他领域,给予过高期待,可能会导致“南橘北枳”效应,产生治理绩效“内卷化”等诸多风险[3]。沿着上述讨论,笔者通过比较产权结构不同的河长制与林长制的实施差异,来探讨基于相同治理机制进行自然资源治理所产生的可能后果,并为解决“简约化”治理带来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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