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房产共有,离婚时能否撤销?
2021-03-11复林
莫愁·智慧女性 2021年3期
复林
约定房产共有
2014年10月,朱建在广州市天河区按揭了一套三居室的期房,首付款由朱建父母支付。一年半后,朱建虽然拿到了新房,但没有经济能力装修。恰在此时,朱建与女友范娟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范娟提出,装修款由她出,但要把她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此时,范娟还没有在广州落户,房产证加名的事暂且搁浅。朱建承诺,等范娟有了广州市户籍,就将房屋产权登记改为共有。
2017年5月1日,范娟与朱建结婚。婚后,朱建工资的一部分用于还房贷,范娟的工资全部作为家用。
2018年3月,范娟在广州落户后,提出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朱建面露难色,说房子首付款是他父母出的,他们不同意加名。范娟很不高兴。半年后,范娟与朱建因为琐事大吵了一场。范娟提出离婚,要求朱建返还她付出的装修款。为了挽回感情,朱建让范娟起草协议,写明房产共有。
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其中载明:现居住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朱建,自购买后由范娟出资装修,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朱建自愿将房屋的100%产权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果需要买卖、转让房产,必须由双方共同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理。如双方一致同意对房产进行分割,首付款80万元归朱建,装修装饰及家电款共计25万元归范娟,剩余产权价值朱建、范娟各占一半。该协议未经公证。
虽然如此,但范娟与朱建的感情并没有改善。2019年3月,两人均同意离婚,但朱建只肯返还装修款,并给予范娟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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