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刑法保护模式问题研究
2021-03-10刘宇
人民论坛 2021年3期
刘宇

【关键词】专利权 刑法保护 立法模式 经济分析 【 中图分类号】DF6 【 文献标识码】A
从世界范围来看,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将所有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行为犯罪化的全面保护模式。此种保护模式是将所有专利法中所列举的侵权行为类型都予以犯罪化,代表国家是日本。其二,将“故意侵权”的情况犯罪化,其余由侵权法处理的重点保护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德国《专利法》第142 条对于侵害专利权的故意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除涉及特别公共利益外,经告诉才予以追究。其三,仅将假冒专利行为犯罪化的单一保护模式。这是很多国家刑法都采用的一种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我国及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 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种立法模式将假冒专利行为视为最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并根据相关情节,将这一行为类型犯罪化,其他专利侵权行为则由专利法规及侵权法规予以规制。
三种专利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之剖析
第一,对全面保护模式的批判。专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为发明创造提供某种激励或诱因,故专利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激励机制,同时,它所提供的诱因必须是一种有经济效率的诱因。为了提供这种诱因,如何“界定权利”是专利权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权利的保护”,对于究竟是通过侵权法,还是通过刑法来保护,或是双管齐下来进行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专利权的界定与保护具有密切的关联,甚至可以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因此,我们要在专利权设定与保护的关系中去探索专利权保护模式选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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