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异质性、CEO任期与企业突破式创新
2021-03-10彭秋萍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1年3期
关键词:企业
万 赫,彭秋萍, 钟 熙
(1.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2.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珠海 519030;3.华南理工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4.广东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0 引言
突破式创新是一种对当前知识、技术进行重构与颠覆[1],从而重塑现有市场和产业的创新形式[2]。在技术快速迭代的商业环境中,突破式创新能力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要素。但突破式创新也给企业带来了两难困境:一方面,突破式创新具有高价值性[3],可以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先发优势;另一方面,突破式创新具有高风险,如突破式创新成果能否满足消费者需求具有高度不确定性[3,4]。
股东是创新资金的投入方和治理主体,在突破式创新决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5]。改革开放以来,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资本市场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17年底,其持有股票占中国A 股流通市值的45.05%[6]。2018年金融街论坛年会,中国证监会强调,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其结构[6]。可见,机构投资者的市值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种类进一步丰富。一系列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会显著影响企业创新[6-8],且稳定型和交易型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9]。目前,鲜有研究探讨稳定型和交易型机构投资者是否及如何影响企业突破式创新。由于突破式创新在当前商业环境中对企业生存发展意义重大[10],而且机构投资者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最关键的持股主体[6]。因此,明确稳定型和交易型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突破式创新的影响是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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