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烟气超低排放条件下烟囱高度合理性探讨
2021-03-10闫小燕
矿业工程 2021年1期
关键词:烟气
荣 宜 闫小燕 张 奇 王 飞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 大连 116600)
0 引言
2019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该文提出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 mg/m3,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中表2值(颗粒物、SO2、NOx分别为50、200、300 mg/m3)相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幅削减,颗粒物、SO2、NOx分别降低80%、82.5%、83.3%,排放浓度的大幅降低意味着排放量随之大幅减少,即排放源强的减少。
早期烧结厂未设置脱硫脱硝设施,采用高烟囱排放方式以降低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影响,而目前新建烧结厂均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系统,污染物排放浓度低,对环境影响小。而设置高烟囱增加了工程造价,却对环境改善作用不明显。目前,80、100、120 m的烟囱在同等或相近规模的烧结机中均有出现。因此,结合典型的300 m2烧结机,对超低排放条件下烟囱高度问题进行探讨。
烟囱高度归根结底需要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排烟方面,要求烟囱抽力足够大,须保证烟气自身能顺利排出,不需要额外提供压头进行排烟;二是环境保护方面,根据新版环评大气导则—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应按估算模型AERSCREEN或进一步预测模型AERMOD、ADMS等,对经烟囱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落地浓度进行预测,须满足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与环境背景值叠加后满足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标准;三是烟囱高度还应满足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1 排烟计算
1.1 烟囱进、出口内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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