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法典》体系下被遗忘权价值衡平与规则构建

2021-03-10于若兰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体价值信息

于若兰

(暨南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632 )

互联网数据存储机制改变了传统的记忆规律,数据信息不会随着时间流动而淹没于遗忘,反而像刺青一样,长久镌刻于主体的数据形象之上。这种长久记忆模式下,主体背负的标签与评价在数据网络中永久披露,尤其是负面信息。各类数据形成的刻板形象并不会因时过境迁而模糊,使主体随时面临着负面信息被再次关注的风险,放下过去的包袱,重新生活的可能性被数据记忆一次次侵蚀。由此,主体被互联网遗忘的需求应运而生。2010年“欧盟被遗忘权”第一案“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下文简称“谷歌案”)(1)打响,2014年欧盟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正式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了“被遗忘权”。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2年起草,2016年正式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下文简称“GDPR”)中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数据主体可以主张“被遗忘权”的具体情形。此间,美国、西班牙、中国等多地也出现了自然人主体向法院主张“被遗忘权”的案例[1-3]。

被遗忘权在欧盟的确立及世界范围内相关实践的增加,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辩论热潮。支持者认为,其是公民据以打破数据牢笼、捍卫主体信息和主体尊严的有力武器,利于主体抛却过去,崭新开始;而反对者则认为被遗忘权是对“言论自由”“数据经济发展”的冲击,广泛应用的被遗忘权会引发“寒蝉效应”,增加信息网络服务商的运营成本[4]。我国对于被遗忘权的讨论自2013年始,诸多学者认为应当引入被遗忘权,在如何建立的视角上或持不同意见(2),但亦有学者完全反对被遗忘权的建立,认为其权利边界模糊,会侵蚀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会阻碍数字经济发展[4]。……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主体价值信息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订阅信息
一粒米的价值
“给”的价值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展会信息
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
健康信息
健康信息(九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