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中的“会”与会契
2021-03-10余全有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余全有
(黄淮学院 天中历史文化研究所,河南 驻马店 463000)
“会”是传统社会一种常见的民间组织,类型很多,这里只探讨互助性和投资性的“会”。它本是民间自发的互助组织,随着功能的延伸,逐渐衍生出集资营利功能,成为民间投资方式和融资渠道,突破了互助互济的范围。“合会为吾国固有之互助组织,平湖各地,亦颇盛行,其种类有‘摇会’‘认会’‘标会’等”。[1](P178)据乔启明调查,民间“经济事业……最重要者,莫如农业借贷与农产贩卖两大问题。……农民已经有了一种金融组织的雏形……”。[2](P120)
会契则是加入民间合会的契据,它本是一种参加合会的证据,部分民间合会是营利性的,每年可凭此获得一定经济收益,分配利益时只认契不认人。会契可以传之子孙后代,也可出售、典押,会契便具备了有价证券的性质。
自助性和投资性民间合会都是民间金融组织和融资形式,是在官方信贷机制缺位的情况下,民众为获得急需资金采取的互助和自救方式。尽管它在解决民众资金困难方面未必产生决定性作用,也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众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但它作为一种民间资本运作方式,还是对某些个体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作用,它作为民间金融组织的雏形,也为民间金融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
但是,关于传统社会中合会的研究却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一些学者的社会调查曾经涉及民间合会,但到目前为止,不仅没有一部系统研究民间合会及会契的专著面世,而且没有一篇专门研究这些问题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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