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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份遗嘱酿冲突,以何为准

2021-03-09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遗嘱公证车子

案例小故事:

老王有一儿一女,名下一房一车。老伴去世得早,老王写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给女儿、房子给儿子。后老王生病,只有女儿尽心照料,老王又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房子给女儿。又过了几年,两个老友来看他,老王又让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确定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给女儿。老王去世,兄妹两人收拾遗物时发现了三份遗嘱。儿子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子。

法院依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最终认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女儿继承房产,儿子继承车辆。民法典生效后,对类似情形有不同的裁判依据。

专家说法: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即法律效力上,最后的公证遗嘱大于其他公证遗嘱,其他公证遗嘱大于其他种类遗嘱。

民法典施行后,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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