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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型湿地公园防洪影响评价浅析

2021-03-09官望成

四川水利 2021年1期
关键词:规划评价

官望成

(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 德阳, 618000)

作为城市景观的重要元素,城市湿地公园的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城市湿地公园充分利用河道岸线或滩地,临河而建,大多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为了保证河道行洪安全,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需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分析。

1 法律法规规定

《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 河流型湿地公园建设基本原则

参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道管理要求,河流型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位于河道内的景观工程宜维持现有滩地高程不变,不应缩窄行洪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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