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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诉求下森林类犯罪的优化设定

2021-03-09宦吉娥马佩瑶

湖北农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生态

宦吉娥,马佩瑶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74;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武汉 430073)

目前回应生态保护诉求的森林类犯罪的相关研究十分稀少。汪海燕[5]从林权改革出发研究个罪,主要研究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问题;白晓东等[6]、雷鑫[7]从案例出发研究环境刑法,以盗伐防护林案为例来进行研究;王毅[8]、王智等[9]、徐本鑫[10]从生态法益出发构建刑法体系,以国家生态安全作为切入点研究生态犯罪的惩治等。刑法关于森林类犯罪的设定是否可以回应宪法生态文明保护的诉求,仍需观察和研究。本研究对森林类犯罪的刑法设定、2012—2019 年森林类犯罪的司法适用进行了研究,并将其与生态保护的诉求加以对照,在此基础上分析森林类犯罪对宪法生态文明保护的诉求回应性问题,并提出优化设定的建议。

1 森林类犯罪的刑法设定与刑事司法适用

1.1 森林类犯罪的刑法设定

1)在刑法分则中进行设定(7 种)。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构成要件详见表1。

2)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进行设定(5 种)。包括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买卖上述证件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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