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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仲裁解决互联网消费纠纷研究

2021-03-08韩岳隆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期

韩岳隆

摘 要:我国互联网消费发展程度很高,消费者可以轻松的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但这一类买卖合同本身是格式条款,电子化的特点也放大了格式合同的不公平。经营者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普遍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而且这一类仲裁条款在我国法院是会被确认有效的,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但普通的仲裁程序由于其商事特点难以有效救济小额消费者的权利。集团仲裁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的美国经验,该制度虽然受到争议,但确有价值,可以借以完善我国的网络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仲裁制度;纠纷解决;比较研究

司法救济的困境

仲裁解决争议由来已久,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对比诉讼被认为有着更加经济、快捷的特点。当今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很高,消费者与经营者因买卖商品产生纠纷再平常不过。很多经营者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了经验,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会受到这一强制性仲裁条款的约束,难以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在互联网消费中,卖家买家订立的合同时格式合同,从理论上讲,如果消费者认为合同条款不公平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放弃交易,但在实践中则缺乏可能性。在互联网消费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更多的选择对消费者予以提醒,但一般情况下订立买卖合同时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同意是通过点击一个附带超链接指向具体合同内容的选项框表示的,而点击这一选项框又是进一步进行任何操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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