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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道德要求我们关心贫困和慈善?

2021-03-08王妺

视野 2021年2期
关键词:道德感义务动机

王妺

当人们思考要不要帮助贫困人群、要不要行善时,我们会发现,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全球性的制度和法律来强制要求一个人必须去帮助贫困人群,也就是对贫困人群进行慈善帮扶。即使规范伦理学领域普遍承认人们具有援助他人的道德义务,但这种援助义务的根据及其限度却极具争议。然而,当我们从网络上看到一张饿得骨瘦如柴的孩童照片时,或从新闻中得知年迈的失独老人病重于家中却无人问津时,或在电视上看到许许多多家庭因为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支离破碎时,我们往往会产生一种来自内心的冲动或心理活动,这种冲动告诉我们不要漠视世界上的痛苦,并且激发着我们想要去做点什么来帮助那些苦难中的人群。这时,我们可能会问自己:这种想要帮助他人的冲动从何而来?并且,我们同时也会感觉到,这种冲动不同于法律、行政命令等施加于我们的外在制裁或强制性手段,它是源于我们自身的、甚至无法明确找到其源头的内在制约,特别当我们发现自己无力采取或有能力却没有采取相应行动时,这种冲动会转变为一种自我责备、惋惜甚至难过。这种内在的冲动就是道德感——一种有关道德感知或道德判断整体过程的总称,它约束着人们对某些事情当仁不让而对另一些事情避之若浼,构成了人与人良性交往的起点。

既然道德感无法让我们漠视他人的疾苦,我们就有理由进一步地思考:为什么这种内在约束会驱使我们关心他人并对他人的疾苦作出反应?道德感如何让我们把帮助他人或慈善视为一项道德义务?我们可以从日常道德观点和道德理论反思两个角度来说明这一点。

首先,从日常道德观点来看,无论一个文化传统、宗教传统出于何种初衷,她一般都会主张,人类要对自我的行为加以约束。其中,乐善好施、不要漠视他人的苦难和求助这些道德约束,通过传统礼教、社会习俗、宗教训诫的形式代代流传,深深根植在人类历史中。例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孔子的核心伦理理念——“仁”就包含了两方面的道德约束,即“克己复礼”和“爱人”:“克己复礼”要求人们遵循礼法、克制言行,强调对于仁德的践行要从自身做起,也就是“为仁由己”;而“爱人”则是由自我的行为约束推广到与他人相处中的道德规范,强调以仁爱之心行推己及人之事。孟子则从人性角度出发,提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的主张,把体察他人悲喜的同情心或怜悯之心看作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视为发自内心的一种道德约束,而非外在施加于自我的东西。儒家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其“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的观念影响至今,这种“独善其身”与“兼善天下”并重的道德观念本身就表明一个主张:人应当不断修身,让善好惠及更多人。

西方文明源头众多,但就其对后世日常观点的影响来说,宗教思想的根基更为深远,这些宗教教义同样充满了关于帮助他人、乐善好施的告诫。犹太教旧约《申命记》告诫信徒,要向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给予他们所需的财物,以此来获得主的赐福。基督教新约第一卷中,耶稣对其信徒说:“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对于佛教来说,慈悲观念更是佛家伦理的核心教义之一。《大智度论》卷二十七云:“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大慈以喜乐因缘与众生,大悲以离苦因缘与众生。”在世俗生活中,公元前八世纪,古希腊诗人赫西俄德就在《工作与时日》中写道:“给予是善,夺取是恶。”公元前一世纪,西塞罗在《论义务》中提及慷慨,并通过援引有关捐赠的三段警句来劝告人们应当如何向他人施加帮助,這些警句是:对受助者不应有所偏重,赠予数量不应超越捐赠人的本意或令其家族致贫,以及赠与数量应与受助者之价值相当。

尽管东西方的不同文化传统对于“人类应当受到何种约束”持有不同看法,但无论是世俗角度还是宗教领域,她们都在告诫世人:不要罔顾他人困苦,要对他人施以帮助。

从道德理论层面来说,近代以来,学者不断试图为“人类应当如何行动”寻找具有普遍性的根据,因而上述问题在道德哲学领域,特别是西方道德哲学领域得到了系统性的论证和阐述。这些论证一般能够在如下两方面达成共识:第一,人类具有感受他人疾苦并作出反应态度的基本能力,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将人类理解或设想为具有道德感的存在——道德观念构成了人类及人类生活的要素之一。第二,它们普遍建立在对自我和他人的二分之上:一方面,学者试图确立一个道德思考的视角,这种视角也许是从特定个体出发,也许中立于每个人,但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人们都要站在某种立场来思考和评判自身和他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考虑某些事态或结果对人们的影响,这种二分视角又被延伸为关于利己和利他之间的争论。

具体来说,在道德哲学或规范伦理学中,解释个体增进他人福祉的动机或道德考量的路径大致有三种:第一种路径认为,像慈善这种利他行为的道德考虑不是以某个特殊个体为中心的考虑,当我们思考“在道德上应当做什么”时,应当站在不偏不倚的和非个人的角度,基于类似于“宇宙视角”的中立性立场来作出判断、采取行动,而不是根据个人的情感或者私人关系来加以考虑。这种路径直接指出,每个人的幸福都值得平等地考虑,而道德义务的目标就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增进人们累加起来的幸福总和。

第二种路径则是从个体视角,或者说从反思自身的角度出发来说明人们应当如何行动的问题。例如,在康德伦理学中,人类的理性本质确立了一个普遍法则,这个普遍法则一方面构成了确立道德义务的根本检验标准,而另一方面,这个普遍法则又是理性行动者自己给自己确立的,而且是彼此共同分享的普遍法则。因此,人们遵守普遍法则的动机就在于,这个法则本身就是作为理性行动者的“我”给自己确立的法则。而慈善在经过普遍法则的检验后,成为了康德所说的不完全义务,也就是没有规定具体行善方式的义务,像慈善这种能够通过普遍法则检验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人的理性本质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这就解释了慈善的动机来源,即,我给我自己确立了一项行动准则要求自己去行善。基于康德伦理学发展而来的道义论则是将道德义务的范畴更加明确化。这种观点认为:既然每个人的特殊性都值得尊重而不应当被侵犯,不伤害的义务就构成了道义论最根本且最首要的要求,尽管慈善这类行为也是道德义务的要求,却属于一种积极义务,即一项根据自我情况而选择做与不做、何时做以及对谁做的义务。

如果说前两种路径都是将利他行为及其动机建立在人的理性判断之上,那么第三种路径则更加注重人类情感所发挥的作用,把利他的理由或动机建立在个人的道德感或激情之上,哈奇森、斯密、休谟是这一主张的典型代表。不过,尽管这一路径并不会把利他行为与道德义务建立起直接的联系,但是,利他行为的动机——仁慈却构成了人类道德的依据。例如,在休谟看来,仁慈是关于所爱之人获得幸福的一种欲望,以及对他遭受苦难的一种厌恶,这个主张是休谟的人性概念的一个核心要素。因此,“个人关注他人的贫困处境”实际上就建立在人性本质之上,也是人类合作的基础。

目前我们看到,无论从日常道德角度还是从理论反思的角度,道德始终支持和倡导人们要关心他人的贫困处境,对贫困人群的慈善帮扶成为了一项与道德密不可分的事情。但是,上述讨论仍存在着一种模糊:我们口中的慈善具体究竟指一项行为还是一种动机?是人类的本质属性还是一种外在于人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慈善究竟要注重培育人的善心从而形成一个“温情环境”,还是将目光放在采取各种高效方式来行动而无关其初衷?个人的慈善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社会贫困的消除?这些问题不仅关乎我们对慈善的理解,也关乎人们是否能够借助慈善来缓解和消除贫困,需要道德哲学领域给出进一步的回答。

(摘自微信公众号“拆掉知识的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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