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秩序之间
——荀子礼法的功能与限制
2021-03-07蒋露
文化学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蒋 露
一、礼法规范的地位演变:从并行到上下
法的功能重在规范群体、个体之行为,形成一套行为准则,成为人们预先考虑的后果的标准。法体系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所汇集成的一个体系结构,各法规之间有内容关联、尊崇的内在价值连贯。现如今的中国法律体系,基本都具有以上特征,但当将视野放置到家族规章、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中去,便会发现其内在价值是不完全统一的,甚至有较大差别。现如今,家族规章、乡规民约大都被排斥于法律的门外,与现行法律法规属于不同体系,甚至在特定时期被视为具有旧时代烂俗价值的行为,但在古代中国社会,以上所论及皆是在同一个规范体系。但在中国受到西进思想的影响后,人们宣扬并认同礼法剥离的思想,甚至在学界,一些学者对于儒家学说中谈论礼、德治的部分极度排斥,认为在近代以前中国不存在法律,而且在古代社会儒家学说并未明确承认过法律的地位。但随着现代学者对儒家学说的认识的完整性,学者们考虑问题也会兼顾学说产生的社会背景,以至于逐渐认识到,以往学界对于礼法关系的理解可能些许片面,总结来说,古代之礼与现代之法,其功能极度相似,社会地位也具有比较性。
在讨论礼法的功能之前,我们必须先清楚在现代社会背景之下法到底是什么。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主张“法律并非特定事物,而是人类生活规则的总集合与理念价值的实现”[1]即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法律,它不仅仅是具有外在价值的一种规则,以指引人们的行为,它同时也是一种内在价值,即法律文化价值。……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