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程序初步核实功能论纲
2021-03-07马康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马 康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京 100877)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有力促进了反腐败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实现了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治化,监察程序作为全新的制度创设,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发了一系列探讨。既有研究虽然从法学领域的不同学科展开,但主要聚焦于若干热点问题,比如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的移送衔接、监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宪法性地位等,形成了研究领域的“富集”现象。由于监察程序确立不久,在制度运行和理论基础上没有充分的域外资源可以借鉴,上述学术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但实践的发展呼唤由“立法论”到“解释论”的研究方法转型。在法治体系和法律制度日趋完备的语境下,通过深刻系统的学术研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提供合乎我国立法目的和法律基本原理的理论诠释,实际上对法学理论提出了更高要求①。监察程序运行两年之后,由建构性质的学术研究转向对监察程序的学理解释,也许是当前更为迫切的任务。
社会科学研究要求我们从实践出发,提出以实践为根据的理论设想,再回到实践去检验②。当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监察程序中所取得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存在较大分歧:①否定论者认为,监察程序同样需要受到刑事诉讼立案的规制,即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和相关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案之后才能获得证据资格③,这一论点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刑事诉讼的立案功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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