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语境下“过失参与洗钱”的行为不法类型
2021-03-06敬力嘉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规范
敬力嘉
长期以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非法定(私人)数字货币①本文采用经济学对数字货币的定义,将其划分为主权与非主权数字货币,不包括网络社区型虚拟货币(Q币、脸书信用币等),以及数字化的传统主权货币(电子货币)。[1](P28-39)由于聚集了显著的违法犯罪风险,其发展在我国受到严格限制②2013年12月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于包括比特币在内各类非主权数字货币的融资发行(ICO)与兑换交易活动,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而以助推实体经济与普惠金融以及提高虚拟经济金融系统的透明性与抗风险性为目标,我国在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1](P48-49)。商务部2020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公布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③该《通知》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这标志着我国审慎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落地尝试。以银行卡与移动支付的普及为代表的“货币数字化”,已为洗钱犯罪的有效规制带来严峻挑战。以法定数字货币逐渐落地为象征的“数字货币化”,则会进一步给洗钱犯罪模式带来质变。在洗钱犯罪防控中,金融服务从业主体刑事责任的缺位已受到关注。……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