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城市环境治理措施的选择问题
——以城市“禁摩”为例*
2021-03-05刘辛元刘秀光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措施
刘辛元,刘秀光
(1.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东 茂名 525000;2.广东白云学院,广州 510450)
一、引言
政府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是为了公众的安全,以及消除由公众的行为导致的负外部性。政府为此制定和实施了多种社会治理措施,如对食品药品质量的严格管制、驾驶车辆系安全带、在某些城市范围内的“禁摩”等。其中,禁摩是地方政府城市环境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式的禁摩始于1985年的北京市,此后有更多城市加入了禁摩的行列,在当年全国实施禁摩的城市就多达170多个。
中国是摩托车的生产和消费大国。根据智研咨询公司的统计,2017年摩托车产销量分别为1 714.57万辆和1 713.49万辆。其中,两轮摩托车产销量分别为1 509.36万辆和1 508.72万辆(其中,出口为714.4万辆)。据此判断,使用摩托车的人口也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所谓禁摩是指地方政府(简称政府,下同)禁止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一定范围内的使用。实施禁摩决策的基本依据,是摩托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和有碍城市交通秩序,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等。总之,政府禁摩是为了控制和消除这些负的或者有害的外部性。
应该承认,政府制定和实施禁摩措施是有客观依据的。然而,政府的禁摩不仅要考虑这些客观依据,而且要关注摩托车生产规模巨大和消费群体庞大这些现实,以及由此涉及的群体和影响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尽可能科学合理的禁摩措施。即使如此,禁摩措施和政府的其他任何一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一样,并非没有代价或者成本,尤其是会有各种各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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