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护理保险范畴界定问题的思考
2021-03-05于建华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于建华,李 强
(1.山东第一医科大学 医疗保障学院,济南 250117; 2.山东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的产生与发展缘于世界范围内的人口老龄化和福利扩展化。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促使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逐渐呈现高龄老龄化的特点,[1]其中失能失智人口比例的上升增加了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加之家庭照料功能的弱化,寻求社会化护理成为解决高龄老年群体生活风险的必然选择。当更多的社会成员通过选择社会化护理来获得帮助时,这种风险即逐渐转变为国家的整体风险,需要政府支持或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予以化解,社会保险成为一些国家化解整体性社会风险的政策手段之一,所以针对老年人等社会特定群体的该类社会保险机制的建立成为一种趋势。另外,根植于各国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普遍性原则指导着各国社会福利体系的不断扩展。按照普遍性原则的本质含义,不仅需要保障全体公民都能享受相应的福利和服务,而且要保证大多数公民在需要时能够享受这些福利,[2]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需求应成为福利项目进一步扩展的方向。尤其在经济增长所积累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足以支撑新项目的推广和实施时,新的社会福利项目就更易充实到社会福利体系中并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内发展及研究状况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状况
国内长期护理保险采用地区先行试点的做法逐步延伸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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