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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遴选的历史变迁与理论反思

2021-03-05陈斌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陈 斌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司法官遴选、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已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词。如果承认“一切人类知识都是来源于人类本性的一种基本倾向”[1]4,那么就应当深刻认识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知识与策略,必须设法激活司法体制的核心要素——人。诚如钱穆先生所言,“要讲一代的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单来看制度,则制度只是一条条的条文”[2]。这就表明,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必须回归于激活司法官要素的轨道上来。从发生学视角来看,其他的改革措施,如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官职业保障等,都必须以司法官的身份确认为前提。因此,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官遴选改革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以检察官遴选为例,新一轮检察官遴选改革已施行五年有余。基于此,立足于遴选实践,反思检察官遴选的基本问题,如检察官遴选应当从何而选、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应当如何遴选,等等,无疑都是有待继续着力的研究难题。

一、遴选的变迁:从身份确认到身份强化

就广义而言,自现代检察制度诞生之日起,就曾伴随检察官的选任。为了全面探究检察官遴选机制的实然运作,有必要对检察官遴选的历史变迁详加梳理。毕竟,唯有考虑到其“从哪里来”,才有可能对其“到哪里去”的问题进行符合实际的思考。[3]具体而言,如果基于历史视角审视我国检察官制度的源流与实践,则至少应将视线回溯至清末司法改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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