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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紧急状态”

2021-03-05谢明睿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谢明睿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一、引 言

庚子年初,新冠病毒感染肺炎肆虐神州大地,情势复杂而严峻,各地政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即便如此,习近平总书记也始终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如何让疫情防控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也成为特殊时期赋予法学研究的特殊使命。

公安机关可以说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尤其表现在对扰乱、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方面。其中,不乏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为依据实施处罚的案件。但随着这类案件作为典型进行宣传,也引发了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并重点聚焦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紧急状态”的理解与判断。

总的来说,观点呈针锋相对之势,具体划为狭义理解与广义理解两个阵营。狭义理解论者认为,从保证法制统一的角度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紧急状态”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保持一致,依照《宪法》第67条、第80条、第89条,国家或个别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有法律意义上明确的决定和宣布主体,当前疫情虽然严重,但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国务院均没有做出关于“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眼下处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应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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