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地点与城市社会学
2021-03-05王天夫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王天夫
韦伯在讨论城市形成的基础时,将城市最根本的特征定义为“市场聚落”[1](P1375-1540)。在韦伯的“城市”涵义之中,除了强调城市在经济活动中的生产与交换过程之外,显然还包括了人群的聚集。
追本溯源,城市本身就是人们因生活与生产聚居在特定的地方而产生发展出来的。城市体现出来的是特定的人群与特定空间、地点之间的关系,并由此生发出来的一系列土地的使用方式、使用土地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使用土地的各种规范与社会制度等。同时,无论是城市空间还是聚居于此的人,都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对城市社会学的讨论需要从人与空间、地点的关系出发。
一、空间与地点
空间(space)与地点(place)在概念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有着巨大的差异①在更多的人文地理学的著述里,Place被翻译成“地方”。在另一些书中,Place被翻译成“地点”。“地方”的含义是指一个区域,是空间的一部分;“地点”则是指所在的地方。显然,人文地理学以及城市社会学中Place的概念,包含了情感、观念以及思想等主观性与社会性的内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地点”是对Place更为准确的翻译,也是对此概念更为深刻的把握,是一个更为恰当的术语。另有较少的部分学者,可能更愿意将Place翻译成“场所”。其跟“场域”更为接近,也可能更有社会学理论的意味。但是,“场所”包含了边界的涵义,带有封闭的特性;而“地点”则与空间的概念更为接近,更带有伸缩的特征,它可以是人们在公共汽车上的站立点、用餐的饭店、居住小区,或者是上学的校园、生活的城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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