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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工资薪酬结构探讨

2021-03-05封彩虹

商业文化 2021年36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年终奖优惠政策

封彩虹

个人所得税的修改方案于2018年8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自个人所得税的修改意见方案通过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发生了很多变化,事关我国所有的公民,诸多纳税人的税负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现阶段,对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企业工资薪酬结构的调整及其产生的各种收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全国税制制定时,就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这一文件中明确规定,但是受到当时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限制,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进行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是在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之后,制定并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法又经历了多次修订。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中国居民和非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01年对个人所得税修订将个人纳税的起征点调至3500元人民币,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已经是第七次重大调整,此次调整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调整至5000元人民币每月。

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范围较广,涉及的内容也较多。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个人所得税开始按照劳务报酬、工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稿费四项劳动性所得进行综合性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进一步提高,调整到5000元人民币每月,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之前可以事先扣除先缴纳的五险一金和企业年金。同时,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专项扣除的内容进行了增加和修改,调整了房屋贷款租金的扣除,增加了对老人的赡养支出,修改了职工的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以及子女的教育等专项扣除内容。

企业的均衡绩效工资薪酬结构与新个人所得税法不匹配

现阶段,企业的职工工资薪酬制度大多采取的是绩效工资制,职工的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绩效工资以及年終奖等部分,除了基本工资以外,绩效工资和年终奖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绩效工资随着员工的绩效情况会有大幅度波动,年终奖的发放与员工、部门和企业的效益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波动幅度较大,对职工的全年度变动情况有着较大影响,在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上存在差异,会导致员工的年度缴纳税额发生改变。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执行之前,企业及员工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往往是从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缴纳上着手,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例如,在发放年终奖时,部分企业通过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分摊到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中,从而降低税负。但是,在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不再按月征收,而是需要根据全年的收入总额来计算综合所得,从而过去通过平摊全年绩效和年终来合理避税的模式已经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相违背,企业过去的采用的工资筹划方式不仅不可取,而且会影响企业的税务管理,这也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职工薪酬福利体系不完善

员工福利是工资薪酬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一般而言,员工福利主要有住房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交通补贴、餐补、节假日礼物等等。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的不同,员工福利会呈现不同的差异,从而影响员工整体的工资薪酬待遇。企业在管理员工的工资薪酬时,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取人力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对于员工而言,货币性工资是支配性最强、最具有满足感的,因此,企业为了在较低的人力成本下留住人力资源,会选择降低员工福利标准来减少支付的工资薪金,很多企业以最低标准60%来支付员工的五险一金,甚至部分企业会违背规定拒绝购买员工保险。虽然,员工福利的降低会使税前工资数额相对偏高,但是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所得工资水平有所下跌。

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未充分享受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细则正在不断地完善之中,为减轻个人税负,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虽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员工自己承担,但是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都是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统一代为缴纳,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并未将员工的所得税筹划作为工作内容,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关心个人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也未针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导致员工无法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员工的实际薪酬福利和工资所获得的满足感。

设置合理的绩效工资制度

由于我国企业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占比达到95%以上,绩效工资是企业留下员工的重要手段和待遇。绩效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效益考核而决定发放的薪酬待遇,良好的绩效工资结构能够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重要激励作用。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企业以往采用的均衡绩效工资制度来平摊绩效工资的做法已经不能达到合理降低员工税负的目的,导致新个人所得税下员工的工资激励作用下降,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不利影响。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的阶段,企业的用人成本也在不断上升,企业如何在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前提下,实现人力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一直以来也是企业的重要课题。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应当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以及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运营情况,实现短期绩效和长期绩效混合的绩效工资结构制度。对于工资低于或等于5000元的员工,其绩效管理应采用短期绩效结构,设置绩效加薪、月度浮动工资以及年终奖等激励工资制度,利用这种短期绩效工资可以较大程度激发员工的工作及积极性,也能够使员工在一般月份少缴纳甚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大于5000元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采用长期绩效工资制度,更多地采用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在保证员工一定可支配收入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股权等实现员工激励。

完善员工薪酬福利制度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企业员工的工资按照年度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综合所得,要扣除免征额5000元/每月(60000元/每年),扣除三险一金以及大病医疗、住房补贴、继续教育、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专项扣除附加额。若是按照新个人所得税规定,企业将税法允许扣除的福利均向员工发放,可以增加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员工的个税缴纳基础。因此,企业为保障员工的实际利益和福利,应当进一步完善员工的工资福利制度,包括提高五险一金的购买比例,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餐补、医疗报销以及劳保用品等,一方面能够为员工降低收税收负担,提升员工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也能够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此次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向实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化,实现个人所得税分类向综合所得的转变。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是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也增加了老年人赡养等专项扣除附加项目,在维持个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征税,企业要通过合理筹划来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例如,国家在企业年金的缴纳上给予了优惠政策:企业在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部分,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部分,在没有超过本人交税基础的4%以内,应当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利用年金相关的优惠政策,可以通过缴纳年金以及行业健康保险等税收抵扣来达到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目的,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应纳额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的相关优惠政策遵循“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基本原则,企业只有充分了解并掌握有关个人所得的优惠政策规定,充分利用这些优惠规则,才能在最低的成本下为员工提供优质的待遇,更好地留住人才。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有一段时间,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规范之中,对于企业来说,要不断加强对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来优化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以便为企业员工提供更好的工资薪酬福利制度。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提高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可以以最小化的成本获取较高的人力资源福利,是企业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沛县栖山镇人民政府会计中心)

参考文献:

[1]戴恩泽.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下的工资薪酬纳税筹划[J].纳税, 2020,1 4(23):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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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昕.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酬结构的思考[J].纳税, 2019, 1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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