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劳务派遣的法律研究
2021-03-05刘悦
商业文化 2021年36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
刘悦
现行法律法规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三性”工作岗位以及用工比例,彰显了劳务派遣在用工方面的辅助性特征,但忽略了用工的灵活性,以致民营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与立法规定出现偏差,甚至有的与立法本意相悖。在当前保就业居于首要位置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应坚持目标导向原则,从立法、执法、守法多管齐下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着力构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相结合、实现劳资双赢的劳务派遣用工机制。
民营企业劳务派遣的合法化历程
诞生于美国19世纪初的民营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虽然该形式使用民营公司的形式进行运营,但是直到第85届国家劳工大会才被提出。上述用工形式出现时间短,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仅有几十年的时间,是在特殊的经济体制下出现的。劳动派遣作为相对比较灵活的用工形式逐渐出现在社会当中。在2007年,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将民营企业劳务派遣纳入法律法规的范畴,并且在后续当中又发展出较多的规范性文件。
民营企业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
民營企业进行劳务派遣的形式主要是使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安排工作人员的权利在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仅需要进行薪酬发放。上述用工形式与合同制有一定区别,分为以下几点:
1.三方法律关系
在劳务公司、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劳务公司负责将劳动人员安排到用人单位,并且需要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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