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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巴县水案与地方健讼研究
——以《巴县档案》所见堰塘争水讼案为中心

2021-03-04柳岳武,蒲欢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柳 岳 武,蒲 欢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水案”被定义为“因争夺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而引发的民间冲突和案件”[1],农业社会中各地均属多发,民间有“争水如争珠”之说。清代巴县是四川重庆府下辖州县之一,同时也是川东道、重庆府、巴县三级衙门所在地。岷江经宜宾顺流而下,与嘉陵江相汇于此。如此优越的自然条件似乎很难将其与“水案”联系在一起,然而岸高水深的地势,将巴县置于“利通舟楫而灌溉缺”的境地。同时,多山地丘陵的地形使巴县难有湖泽陂沱以谋水利,唯有依赖山多泉多,汇成溪河,灌溉水源颇不易得,以至于当地人视水为“点滴皆珠玑”。此外,引水与储水又是另一道难题。通常有源之水筑堰引之(1)“堰”指拦水大坝,用以截水,水流集中后,则以堰沟(石枧)、竹枧引入田间,以利灌溉。所谓“穿云架枧引归绣陌”,便是此种引灌方式的形象概括。,无源之水则凿池塘储蓄以备雨阳愆期,因此巴县多堰多塘[2]卷2,59。围绕堰塘用水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则展示了巴县水案的独特面相,在这一方面,清代巴县衙门档案为我们保留了许多珍贵的档案材料。

学界对于传统社会用水纠纷早有丰富的研究,从地域分布来看,以山陕地区用水纠纷的研究成果最为丰硕[3-4],西北地区次之[5-6]。地处西南的重庆地区农业用水纠纷的研究则相对薄弱。巴县档案中所见争水构讼档案文书未得到有效利用,笔者目之所及,仅有两篇:其一是王晓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所见水事问题》[7],该文以《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中所见史料为依托,侧重于分析清代巴县政府对水利的有效管理和官民互动,对于堰塘用水纠纷则除诉讼文书特点分析以外,并未有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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